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落实落细具体举措,我局代拟了《三门县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8日前以电话、函告、浙政钉、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何超,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707室,电话:0576-83332649,电子邮箱:28949571@qq.com。
附件:三门县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
三门县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落实落细具体举措,现就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市场配置,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1.加强工业空间管控。 加强工业用地统筹,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发展空间和区块,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开发区等产业平台集聚,确保工业空间稳中有升。工业区块保障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遵循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原则,将工业区块保障线内的其他非工业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
2.保障民营企业用地。 全县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重点保障中小企业用地,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中,50亩以下的中小企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每年出让工业用地中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并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科学布局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通过“集中配”方式保障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的用地需求,支持分类入园、集聚发展。在符合规划和土地转让规定等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并可按规定办理宗地分割手续。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出让。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拍挂出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公告中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出让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出让年期届满前,由经信部门牵头进行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在延续年期至法定最长出让年限,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时点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缴纳续期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探索“控地价、竞贡献”供应新模式,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溢价率不超过起始价的20%,当工业用地达到溢价率上限时,转为竞投项目投产时限或项目达成后一定期限内的亩均税收。
4.支持混合产业用途供地。 新供单一工业用地中,在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的基础上,积极探索“1+N”混合模式(即“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可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混合用途供地应确定主用途及混合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同时,明确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5.探索产业链供地。 围绕产业链招引,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安宗供应,引导优势项目落地,推动构建以“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建设项目生成阶段集约用地准入要求,因地制宜引导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
6.支持盘活“边角地”开发利用。 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允许使用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进行一并开发,边角地、夹心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20% 且不超过 10 亩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可以和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7.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 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过程中,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零地”技改、区域整治等需要进行再开发的,在原厂房全部拆除的情况下,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现时点市场价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对园区进行整体规划,安置企业重新确定位置,按照企业原用地面积重新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用途为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按照现时点市场价评估确定。
二、加强用地管理,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8.积极推进“工业上楼”。 鼓励新供应的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厂房,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示土地综合承载能力。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M0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2.5以上。
9.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对经县政府同意的盘活处置工业用地,因分割、不动产买卖等原因,要求转移不动产的,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允许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企业可凭《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消防等审批手续。
10.规范工业用地分割合并。 工业用地分宗需经县政府同意,分宗前后的宗地需符合规划、合同无禁止约定、满足独立分宗条件,原则上分割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
工业用地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最短年期统一使用期限,但实施低效工业用地联合集中开发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11.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实施“带方案供应”(设计方案应经部门联合审查且履行公示程序,确保群众无异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快项目落地。积极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12.严格落实“标准地”出让。 除负面清单外,新增工业用地百分百按“标准地”出让。出让前,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在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成复核验收等方面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完善“标准地”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园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监管,切实加强工业用地“事前、事中、事后”服务。
三、深化增值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
13.深化增值化服务。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实现投资建设各环节政务服务事项的多跨协同和数据共享,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提升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