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利用资源,规范房屋用途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试行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目前该试行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0月1日试行期满,结合试行2年时间里碰到的问题和因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批准带来的相关城镇开发边界的变化以及乡村产业振兴中部分集体用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需求,特依据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修订优化形成本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部门职责和办理流程,强化监督监管相关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文化活动中心、办公楼等公共设施用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且不予收取土地收益金。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指导和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审核项目停车位配建和交通组织等;
县建设局负责改变房屋用途的消防设计审核和装修等;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负责批前审查以及批后监管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联审和行业监管。
(三)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
主要为《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禁止性情形:
1、位于规划未覆盖的区域或者现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公园绿地、停车配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相关停车配套或者原有公共功能不能满足配套的;
3、新建工业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五年的;
4、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
5、相关利害人未同意的等相关情形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或园区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审查通过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日;
4.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作出改变房屋用途决定后,应及时开具土地收益金缴款单,通知并督促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县税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凭证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函告相关部门。
(五)监督监管和法律责任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凡经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的房屋用途不 变,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征迁,仍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使用性质给予相应补偿。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未申请延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督促房屋使用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适用对象
依据改变后第三产业土地用途分类中对应的房屋用途(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进行确定。
即文件适用于我县利用国有土地上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康体、养老培训、科教文卫体等第三产业活动的行为。
以及以批准拔用方式取得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文化活动中心、村办公楼等集体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参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1、相关申请主体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设计相关图纸时要注意建筑面积和长宽尺寸等不要突破不动产权证上标准的相关规模;
2、相关图纸的建筑说明中要明确原有用途跟现有用途以及相关消防安全等要求;
六、关键词解释
1、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我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国有用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从事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
2、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价款。
七、新旧政策对比
本规定主要在原有文件上进行局部修订,明确了新的法律法规下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集体土地上的公共建筑。
八、修订起草过程
《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自2020年10月由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经两年时间试行操作。在审批过程中出现一些未明确的情形和村公共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需求,特修订完善《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内容。2024年8月15日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修订完成《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6日,截止8月27日未收到社会公众相关意见。
2024年8月2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对管理规定修订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证和征求意见。
2024年8月28日我局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对《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九、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 行政审批科
解读人: 杨哲涛 联系电话:0576-83326290
解读时间: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