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交叉执法检查要求,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起草部门对7个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改。整改结果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关于印发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3〕45号)。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关于印发三门县上市公司技术工人股权激励改革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2〕28号),删除:第二条第六项“积极对接市金投集团,利用市金投集团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为上市公司开展技术工人股权激励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公司设计技术工人股权激励方案,实行优惠收费,并提供纳税延期申请一站式代办服务。”
2.《关于印发三门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2〕32号),删除:第六条中的“企业在申请政策兑现时必须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企业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补助”。
3.《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9号),删除: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后两年补助金额以该企业当年的地方综合贡献为限”。
4.《三门县高质量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16号),将第五条附则中“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门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修改为“本意见适用于在三门范围内依法登记经营的企业。”
5.《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政办规〔2020〕14号),将第二条附则中“且在三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修改为“且在三门依法登记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6.《关于印发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规〔2022〕23号),将第七条附则中“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主体是指在我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修改为“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主体是指在三门依法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或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