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进行查封注销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0102执1636号中,对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湫水大道36-34号,(不动产权证号:201200891 )的房屋查封期限届满,而未办理延期手续,该查封登记失效。我机构现依职权对该笔查封进行注销,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方式: 0576-83300366
公告单位: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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