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有关规定,顺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更好开展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借鉴省内相关试点县成功经验,结合三门实际,我局起草了《三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
参考德清县、义乌市的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同地同权、同权同价”为出发点,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沟通对接,明确调节金根据入市土地级别和土地用途按成交总价款分五类四档缴纳调节金,形成《三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初稿。同时征询了乡镇(街道)、园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的意见,根据各部门修改意见形成了终稿。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规定》共设定二十四条,主要是对《办法》目的和依据、用地范围、调节金、增值收值的概念作出规定。
征收主体:三门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缴纳主体:原则上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
征收比例:因无法核定本地区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调节金区分入市土地级别和土地用途,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
1.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入市收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下表规定缴纳调节金。
土地用途 地用途土地 土地级别 | Ⅰ、Ⅱ级 | Ⅲ、Ⅳ级 | Ⅴ、Ⅵ级 | Ⅶ、Ⅷ级 |
商业服务业 | 45% | 40% | 35% | 30%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25% | 24% | 23% | 20% |
工业 | 30% | 25% | 20% | / |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类) | 25% | 24% | 23% | 20% |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 | 24% | 22% | 20% | / |
2.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下表规定缴纳调节金。
土地用途 地用途土地 土地级别 | Ⅰ、Ⅱ级 | Ⅲ、Ⅳ级 | Ⅴ、Ⅵ级 | Ⅶ、Ⅷ级 |
商业服务业 | 3% | 2.5% | 2% | 1.5% |
工业 | 2% | 1.8% | 1.5% | / |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类) | 2% | 1.8% | 1.5% | 1.3% |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 | 1% | 0.8% | 0.5% | / |
调节金的使用范围: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调节金60%用于县级、40%用于乡镇(街道)园区进行统筹使用。
部门职责: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切实加强调节金征收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调节金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执行期限:与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限一致。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5月31日至9月21日期间参照执行。
因《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未出台,在执行期内,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再另行修订调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三门县财政局
解读人:李群丽
联系电话:0576-8337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