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子项 | 等次 | 等次说明 | 处罚标准 |
1 | 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二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二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二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二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二类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