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 体 名 称 | 三门县医疗保障局 |
主 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委托执法情况 | 无 |
联 系 方 式 | 0576-83318189 |
办 公 地 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交通大楼五楼。 |
执 法 职 能 | 1.行政检查: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医疗救助行为的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二、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保障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程序
参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组织听证(如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