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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3935162P/2023-112898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6-09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应急预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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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22763935162P/2023-1128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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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2023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3-06-09 15:01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三门县2023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情况速报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处理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和三门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不断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三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县人武部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议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2.3 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地质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以突发地质灾害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2.4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发改局:负责中央、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及因灾停课和人员避险转移;组织学校开展防范地质灾害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做好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3)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负责协助事发地、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配合发生地质灾害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负责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县建设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免遭地质灾害损毁。负责城区房屋、建筑工地的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在建工地做好因灾停工、安全管理和临时工棚人员转移工作;监督、指导农房安全管理。

7)县综合执法局:组织抢修损毁市政道路、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和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9)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指导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指导乡镇、街道抢修因地质灾害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11)县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休闲场所、农家乐等地质灾害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和避灾等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在卫生计生系统内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1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受灾乡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15)县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期间的应急供电。

16)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17)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2.2.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善后工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在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抢险救援处置,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包括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救组、治安防范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执行县应急抢险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灾情调查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3)现场抢险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将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6)交通管制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地质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7)善后处理组:由有关乡镇(街道)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受灾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文广旅体局配合。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每年4月15日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 处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

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

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较、高风险、很高风险。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由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通过手机、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

3.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预报预警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2)当预报预警级别为二级、一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街道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5 预警预防行动

3.5.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5.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5.3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受灾害隐患点或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乡镇(街道)、村及群众手中。

3.5.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1)当预报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报级别为2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级别为1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地质灾害预案。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或自然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至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IV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直有关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4.2.2 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2.4 I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3 灾情速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

4.3.2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4.3.3 发生大型(II级)地质灾害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4 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较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移动电话、信息、E-mail、微信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害信息。

4.4.2 信息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网站(页)上发布。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情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5.2 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5.3 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包括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5.4 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5.5 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 应急处置

4.6.1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乡镇(街道)应迅速行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做好应急工作。

4.6.2 应急响应期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6.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结待命,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6.4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6.5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7.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应急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救护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7.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灾情调查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8 群众安全防护

4.8.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现场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灾情调查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防范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8.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善后处置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现场抢险组、交通管制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动员的范围

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9.2 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运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0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县应急管理局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的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 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应急通信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为第一梯队,交通管制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县发改局负责调动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县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救灾物资等。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聘任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关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相关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地质灾害现状,选择典型场地,开展一至二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切实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适用时间一般为三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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