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信息公开 >> 县公安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3-112957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6-09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3-112957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3-06-09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2023年第009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2023-06-09 17:02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驾驶人杨标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标,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315,驾驶证发证机关:,准驾车型:

经我单位查明,202304011236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三门县马胡线(马湖-胡村)5公里95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影照片、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以及扣留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照片等。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6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