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胡晓丽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营造良好招商环境,对轻微道路违章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人性化执法的建议》(第124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1年7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全省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持续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定期研究需纳入“严重违法严查清单”“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上级规定,在2021年10月份已根据要求对规定的项目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
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以下交通违法,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交通违法包括:
(一)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交通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交通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0);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2);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3)(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代码:4005);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交通违法代码:4010);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代码:6011);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代码:6023)。
上述的清单中已包括你们提议“首次违停”“超速20%以下”内容!
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人:叶伟直
联系电话:0576-83306529
三门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