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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3-113538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6-30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3-113538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3-06-30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6-30 17:32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陈莹、胡晓丽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营造良好招商环境,对轻微道路违章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人性化执法的建议》(第124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1年7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全省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持续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定期研究需纳入“严重违法严查清单”“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上级规定,在2021年10月份已根据要求对规定的项目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

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以下交通违法,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交通违法包括:

(一)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交通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交通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0);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2);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3)(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代码:4005);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交通违法代码:4010);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代码:6011);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代码:6023)。

上述的清单中已包括你们提议“首次违停”“超速20%以下”内容!

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人:叶伟直

联系电话:0576-83306529

 

三门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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