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聚焦农民增收、集体增富、企业增效,有力推动我县“共富工坊”扩面提质增效,特制订本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二、文件依据
1.省委组织部《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22〕32号)
2.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22〕26号)
3.《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农〔2022〕11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县(市、区)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共富工坊”建设实际情况,在我县以前来料加工奖补政策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初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最后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部分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意见,采纳意见5条。并在县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意见》送审稿,递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正式文件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
四、主要内容
1、鼓励建设
对符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扶持范围的,优先予以项目立项。
2、就业补助
对低收入农户从业者按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0%比例给予就业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年。
3、岗位补助
对吸纳5人及以上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总额的20%比例给予岗位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
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共富工坊”的,提高到4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6万元/年。
4、场地补助
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用于生产经营,场地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按年场地租赁费的20%进行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年。
5、设备补助
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二手设备不纳入此范围。
6、培训补助
集中培训时间三天以上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可申报专项免费培训。
7、保险补助
按年保费不超过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8、星级奖励
年度内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三星级“共富工坊”的奖励1万元,其中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共富工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拥军
联系方式:0576-8332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