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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198 文号三政规〔2023〕4号
成文日期2023-04-19 发布机构县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3-000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1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4-19

  • 文号:

    三政规〔2023〕4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3-00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留驻本地优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3-04-23 08:40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的政策部署,大力推动我县本地优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再投资、再扩产,促进经济新常态下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政策,并经十七届县政府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地工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已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两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优质企业指:

1.上市企业;

2.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是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进场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县金融工作中心确认的企业);

3.市级及以上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经三门县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本地优质工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本地优质工业企业新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认定为县重点工业项目的,纳入三门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

1.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评估价作为起始价。盘活低效性工业用地的,参照《三门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补充规定》(三政办规〔2022〕23号)执行。

2.新投资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企业高管对当地所作出的贡献奖励(企业高管指任职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和部分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人,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人6万元。奖励金额以高管在三门的地方综合贡献为限。

(二)本地优质工业企业新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以下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及县重点工业项目的,纳入三门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

1.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盘活低效性工业用地的,参照《三门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补充规定》(三政办规〔2022〕23号)执行。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设备投资、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及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资助等形式的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事项以项目合同为准,扶持奖励时限为自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当年起五年内,奖励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以企业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前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纳税年限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小于0,按0计算),当年超过基数部分的60%地方综合贡献。

3.新投资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企业高管和核心团队对当地所作出的贡献奖励,企业高管(指任职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和部分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人,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人6万元。核心团队不得超过10人,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人2万元。奖励金额以企业高管和核心团队在三门的地方综合贡为限。

(三)本地优质工业企业新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及县重点工业项目的,纳入三门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企业承诺在政策优惠期满产生的地方贡献能覆盖各项优惠补助的,可在土地出让时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并在地方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企业高管和核心团队补助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

三、附则

(一)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以上扶持政策不得与《关于印发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政办规〔2020〕14号)、《关于印发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2〕11号)等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三)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受理辖区新引进项目的奖励申请,按照程序规定兑现相关政策。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每年度的奖励工作在次年度上半年组织开展。

(四)本政策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政策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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