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县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可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办理居住证时间相同的,根据提出申请积分制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夫妻双方只取一方的积分。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该办法,享有在三门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租),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口迁入三门县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 乡镇(街道)由公安派出所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县人大代表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政法委:负责对流动人口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县经信局:产业工人留三门过年信息的核查;
县教育局:负责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的核查(技工院校毕业除外);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见义勇为”称号、治安荣誉证书等的核查;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等同认定的核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县房屋产权状况的核查;
县市场监管局:发明专利的核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献血证的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缴纳税收情况的核查;
县慈善总会:负责对捐款的核查;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核查;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对参加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及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额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提供流动人口配租、子女入学资源,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于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申请人,当场发放《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窗口。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2.本县居住证明(自购房的,出具房产证;租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职工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证明);
3.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供代表(委员)证;
3.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
4.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5.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6.捐献器官、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捐献器官、献血、捐献骨髓或采样的相关证明;
7.参加本县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相关机构的义工、志愿者平台注册和参与服务证明;
8.慈善捐款的,提供本县慈善组织捐款证明;
9.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0.个人投资的,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
11.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12.申请人根据《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受理后,进行初审,对受理资料真实情况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需要核查的材料,按照涉及部门或机构分类整理,报送至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由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递交的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相关资料和核查结果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如遇流动人口申请积分高峰期,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联合办公形式进行集中核查、评分。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积分材料审核完成后,在三门县人民政府网页(网址:www.sanmen.gov.cn)县公安局子栏目上公示申请人积分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积分值有异议的,应在积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经审核确有变更的,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十九条 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纸质或电子积分卡,申请人也可在“浙里新市民”平台上查阅。
第二十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二十一条 积分卡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变动事项,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受理回执或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受理处办理手续。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之间要做好积分有关材料移交工作。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分配租管理根据流动人口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符合享受三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在申报时的上一年位于前三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已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申请人年收入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统计局公布的三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4.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积分受理处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本人积分卡;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入学管理根据流动人口个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城区阳光招生范围内的公办学校(仅限于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局根据上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数及教育资源实际,提供本年度可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城区阳光招生范围内的公办学校名单及就学学位数,并经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入学需要的,应在入学当年4月30日前向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同年6月10日前将全县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可接纳的学校及学位数,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从高到低确定拟安排入学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入学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卫健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积分值公示及配租、入学管理期间,若有异议,可提供证据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应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配租、入学资格的,其资格取消,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该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再提请县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县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县人才引进政策的,配租、入学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三政办规〔2023〕6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