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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2126 文号三政办规〔2023〕5号
成文日期2023-04-1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05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2126

  • 主题分类:

    土地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4-11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5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23-04-18 16:44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村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选址原则

(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之外的具有合法性证明的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三)复垦后应与周边农用地集中连片。复垦地块最小面积为400平方米。

二、复垦方式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复垦为水田、旱地、园地或林地。其中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必须复垦为林地,位于坡度超25度的原则上复垦为林地或园地。

三、实施模式

(一)自行开发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总业主为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全域公司”),可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合作社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立项(需5年以上土地承包协议),项目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备案,项目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级验收通过并入库后,由县全域公司进行指标收购。

(二)经营性开发类。项目业主为县全域公司,组织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政策处理费按新增耕地面积核定10万元/亩,工程费按工程审核价结算。 

(三)农民集聚安置类。需符合《关于印发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三政规〔20233号)文件精神,相关流程按该文件实施。

四、自行开发类项目指标收购标准

(一)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的按20万元/亩收购,复垦为旱地的按18万元/亩收购。以上标准含10万元/亩的政策处理费。

(二)建设用地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的按5万元/亩收购。

政策处理费拨付给政策处理方,由乡镇(街道)统筹支配。

五、指标奖励费(农民集聚安置类除外)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后统一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对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指标奖励,奖励费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其中,复垦为耕地的,奖励30万元/亩;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的,奖励5万元/亩。《关于印发三门县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发〔202211号)中关于建设用地复垦2万元/亩奖励不再重复拨付。

(二)指标奖励费含镇村工作经费和村级奖励经费(其中复垦为耕地的村级奖励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亩,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的村级奖励费不少于3万元/亩)。

(三)若项目被上级督察退回,且项目无法落实整改、重新报备入库导致指标扣除的,未拨付的奖励费不再拨付,已拨付奖励费的将由县财政在下一年度奖励费或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

六、后期管护补助费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入库后,新增水田要种植水生作物,种植水稻需采取育秧插秧方式,对管护良好的,三年管护期按年分别给予1000元、1000元、1500元的管护资金补助;新增旱地要种植旱粮作物,对管护良好的,三年管护期按年分别给予500元、500元、800元的管护资金补助。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年度种植不到位的可顺延拨付。三年管护期后,新增耕地纳入正常耕地管理,由村集体负责落实转包种植。

七、资金拨付程序

(一)指标收购款。项目经省、市、县三级验收,指标入库后拨付指标收购款总额的85%余下的15%资金作为后期管护金。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全域公司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且种植良好的,报县全域公司备案后按年度拨付资金总额的5%;对于种植管护不到位的,取消当年度的后期管护金;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年度种植和工程管护不到位的可顺延拨付。

(二)指标奖励费。按项目指标经县统筹使用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进行结算。

(三)后期管护补助金。落实种植且管护良好的,由种植方按年度申请补助,经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实地复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无异议的报县全域公司备案拨付。

八、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乡镇(街道)、村通过实施项目收益的资金(包括工作经费),应用于支持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建设、新农村建设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消除等乡村振兴方面。

(二)省级有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下拨的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增减挂钩指标库,对指标统筹、调剂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

(四)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九、其它

本办法自20234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此前有关涉及建设用地复垦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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