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政府、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高效透明、合理合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原则上禁止事后变更,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
二、工程变更范围
(一)工程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2.设计变更,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新版图纸替换等;
3.因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要材料设备换用导致的工程变更;
4.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5.因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的;
6.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7.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8.审核小组认定的其他实质性变更。
(二)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1.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2.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
4.政策性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5.工程的奖罚和索赔。
三、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按变更预估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工期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
(一)一般变更包括下列情形: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不足50万元的。
(二)较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不足400万元的。
(三)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
2.对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等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总概算调整的。
四、工程变更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组成。
(一)为加快审批效率,实行分步审批,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估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级审批。
1.一般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不足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超过合同价20%且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发改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园区(含下属公司)管理的合同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单项及累计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2.较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足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报审核小组审核,再报项目分管县领导批准。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足4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审核小组审核,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复核,再报分管投资县领导批准。
3.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单次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达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经审核小组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分管投资县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总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工程累计变更涉及造价增加估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10%。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累计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不足5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抄送审计部门;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发改部门审核后抄送审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较大变更,审核小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大变更,审核小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情况复杂的,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审查期限。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紧急状况及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审核小组赴现场踏勘,填报《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商定有关方案,根据处理方案边实施边报批,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
五、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一)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并负责提供与勘察报告相关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
(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1.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提供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负责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
2.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编制工程竣工图;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将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材替换等情况纳入竣工图。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1.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组织召集工程相关单位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方案和费用提出综合处理审核意见,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
2.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并负责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存档。
(四)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1.负责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议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和计价,及时编制工程变更估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2.按建设单位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五)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1.根据工程变更指令,按照变更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变更的施工。
2.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3.保存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六)工程变更技术审批应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技术评审、估算造价审核和综合审批工作。
(七)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内容包括:
1.工程变更内容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可靠;
2.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
3.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和管理要求;
4.变更内容对施工条件、工程连续施工和工期是否产生不良
影响。
(八)估算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估算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计算、单价及新增单价是否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规则计价;
2.分析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是否涉及不平衡报价;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九)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进行方案比选优化,并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涉及较大、重大工程变更,以及审批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应进行综合审批。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十)现场签认发生时须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现场签认单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准确;涉及金额的应明确具体金额。
六、责任追究
(一)下列工程变更情形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
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工期应当顺延:
1.因工程技术规范、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2.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或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要求,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等导致工程变更的,由此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增加的造价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三)对由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应当根据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将具体情况抄送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相关成员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咨询机构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采购、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五)严禁利用工程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六)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2.未经审查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3.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逃避审批的;
4.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5.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6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7.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指县级部门。涉及乡镇、街道、园区的项目,确有项目主管部门无法确定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三政发〔2018〕44号)同时废止。上级
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审批表
2.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批表
3.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4.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
附件1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审批表
编号: A(202 ) 号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
批复文号 | 批准概算 | ||
预算审核金额 | 合同金额 | ||
本次变更 增减金额 | 累计变更 增加金额 | ||
变更内容及理由(可另附材料):
| |||
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批表
编号: B(202 ) 号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以初设批复为准)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
批复文号 | (以初设批复为准文件号) | 批准概算 | |
预算审核金额 | (,实际或预计是否存在超投资概算情况) | 合同金额 | |
本次变更 增加金额 | 累计变更 增加金额 | ||
变更内容及理由(可另附材料):
| |||
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小组意见(盖章): (另附会议纪要,发改局局长及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县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投资县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本次变更金额50万-200万的,删除分管投资县领导意见一栏)。
附件3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编号: C(202 ) 号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以初设批复为准)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
批复文号 | (以初设批复为准文件号) | 批准概算 | |
预算审核金额 | (实际或预计是否存在超投资概算情况) | 合同金额 | |
本次变更 增加金额 | 累计变更 增加金额 | ||
变更内容及理由(可另附材料): | |||
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小组意见(盖章): (另附会议纪要,发改局局长及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县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投资县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附件4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
编号:(202 ) 号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
合同名称: | 施工单位: | |
工程变更原因选项 1业主、2设计、3施工、4监理、5地勘、6主管部门、7领导指示、8国家政策、9、其他(需详细说明) | ||
变更主要内容 | 变更原因(1-9项) | 变更预算 (万元) |
合 计 | ||
工程变更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初步审查意见: □原则同意,可先实施并在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审批部门。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审批部门讨论决定。 □不同意。 | ||
申报资料要求: □工程变更情况说明一份,填写内容必须齐全、规范。 □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一份(业主单位无需签署意见)。 □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表一份。 □设计变更联系单一份,变更前后图纸各一份。 □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资料请在202 年 月 日前提供。 | ||
工程变更踏勘人员、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业主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告知单一式两份,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项目业主各一份。
三政办规〔2023〕4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