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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385 文号三政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03-0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3-0002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38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01

  • 文号:

    三政规〔2023〕2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3-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2023-03-02 11:1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31日至202355日。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以内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禁火区内,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禁令的,依法依规严肃追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损坏、拆除森林防灭火标志标识、设施设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

该通告自202331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331

三政规〔2023〕2号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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