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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374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3-02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374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3-03-02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3-02 09:34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设“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有力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公安局起草了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42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公安

联系人:华德,电话:13958533338,邮箱:915440738@qq.com

 

附件: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三门公安

                           202332

 

 

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县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可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办理居住证时间相同的,根据提出申请积分制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夫妻双方只取一方的积分。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该办法,享有在三门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租),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子女入读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口迁入三门县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安局负责牵头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  乡镇(街道)由公安派出所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县人大代表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政法委:负责对流动人口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见义勇为”称号、治安荣誉证书等的核查;

县教育局:负责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的核查(技师学院毕业除外)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缴纳税收情况的核查;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学院毕业生学历等同认定的核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县房屋产权状况的核查;

县市场局:发明专利的核查;

卫健局:负责献血证的核查;

县慈善总会:负责对捐款的核查;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核查;

县经信局:产业工人留三门过年信息的核查;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参加乡镇(街道)组织及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额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提供流动人口配租、子女入学资源,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于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申请人,当场发放《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窗口。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2.本县居住证明(自购房的,出具房产证;租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职工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证明);

3.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提供代表(委员)证;

3.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

4.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5.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6.捐献器官、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捐献器官、献血、捐献骨髓或采样的相关证明;

7.参加本县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相关机构的义工、志愿者平台注册和参与服务证明;

8.慈善捐款的,提供本县慈善组织捐款证明;

9.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0.个人投资的,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

11.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12.申请人根据《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受理后,进行初审,对受理资料真实情况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需要核查的材料,按照涉及部门或机构分类整理,报送至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由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递交的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相关资料和核查结果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如遇流动人口申请积分高峰期,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联合办公形式进行集中核查、评分。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积分材料审核完成后,在三门县人民政府网页(网址: www.sanmen.gov.cn)县公安局子栏目上公示申请人积分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积分值有异议的,应在积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经审核确有变更的,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十九条  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纸质或电子积分卡,申请人也可在“浙里新市民”平台上查阅

第二十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二十一条  积分卡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变动事项,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受理回执或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受理处办理手续。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之间要做好积分有关材料移交工作。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分配租管理根据流动人口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符合享受三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在申报时的上一年位于前三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已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统计局公布的三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4.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积分受理处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本人积分卡;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入学管理根据流动人口个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城区阳光招生范围内的公办学校(仅限于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局根据上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数及教育资源实际,提供本年度可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城区阳光招生范围内的公办学校名单及就学学位数,并经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入学需要的,应在入学当年4月30日前向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同6月10日前将全县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  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可接纳的学校及学位数,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从高到低确定拟安排入学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入学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小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卫健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积分值公示及配租、入学管理期间,若有异议,可提供证据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应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配租、入学资格的,其资格取消,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该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再提请县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县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县人才引进政策的,配租、入学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附件1

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本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基础分、个人素质、社会保险、房产情况四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奖励荣誉、社会贡献和投资纳税等内容,减分指标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件、行政处罚等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本分+加分+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指标(200分)

(一)基础分(70分)=居住年限(25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40分)

1.居住年限(25分)

得分标准:连续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时间满1年为3分,最高分限25分;有间断的每满一年加1分,间断三个月内视为连续。

2.年龄得分(5分)

得分标准: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人员(含本数)为5分。

3.特殊身份(40分)

得分标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加5分,预备党员的加2分。当选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市级的加20分;省级的加30分;国家级的加4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个人素质(100分)=学历水平(50分)+技能水平(50分)

1.学历水平(50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初中5分,高中(中技、中专)为10分;大专为20分;本科为30分;硕士研究生40分;博士研究生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技能水平(50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15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50分;按最高技能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

(三)社会保险(20分)

得分标准:参加三门县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1分,最高分限20分。 

(四)房产情况(10分)

得分标准: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三门县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为10分。

二、加分项目

(一)科技创新。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所在地为三门县,专利权利人的地址为三门县。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给予加20分;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10分;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5分。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加20分、5分、3分,获国外或地区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5分、10分、5分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此项累计限80分。

(二)奖励荣誉

得分要求:近3年内在三门工作、学习、生活期间

1.获得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最高限20分。

2.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台州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最高限3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60分。

4.见义勇为:获得省级或以上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40分、35分、30分、25分,最高限80分;获得台州市级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最高限60分;获得本县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最高限40分。

同一年度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一次,此项累计限80分。

(三)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3年内在三门工作、学习、生活期间

1.在我县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2.在三门县无偿献血200CC2分累计计算,捐献人体器官的加100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加50分,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每次2分。

3.按照三门县志愿者协会星级认证制度,“一星志愿者”加5分,每增加一星加5分,最高限加25分。

4.产业工人留三门过年的,每年加2分,最高限10分。

(四)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以下三种情形,取其中最高得分项计分,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份权份额分割计算,最高限加80分。

1.个人在我县投资(以实缴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我县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2分。

3.每年提供就业岗位,每满10个岗位加5分。

三、减分项目

减分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被发放催办通知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50分。

3.受过不到3年有期徒刑等主刑刑事处罚,扣100分,仅单处附加刑处罚的扣70分

四、“一票否决”情形

1.本人或配偶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2.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申请积分期间,被立案侦查的,中止其积分申请

 


附件2

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积分申请项目:   £ 子女入学       £ 公共租赁住房   £ 其他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婚姻状况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编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


积分管理申请情况

积分内容

个人申请分

核定分

 

  一、

 

1.基础分(70分)

 居住年限 25分)




 年龄(5分)



 特殊身份(40分)



2.个人素质(100分)

 学历水平(50分)



 技能水平(50分)



3.社会保险(20分)

缴纳养老保险20分)



4.房产情况(10分)

 本县自有居住产权房情况(10分)



  二、

  1. 科技创新得分情况



  2. 奖励荣誉得分情况



  3. 社会贡献得分情况



  4. 投资纳税得分情况



  三、

 

  1. 未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件,被发放催办通知的,每次扣5分;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50分。



3.受过不到3年主刑刑事处罚的,扣100;仅单处附加刑的,扣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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