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202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79号)精神,现将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省级预留资金预算下达给你们(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用于缓解基层财政收支矛盾,兜牢“三保”底线。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收入列“1100297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三、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各地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附件: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省级预留部分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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