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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532 文号三政办规〔2023〕3号
成文日期2023-03-1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03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1532

  • 主题分类:

    教育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13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3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惠普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3-13 16:22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



三门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次资金补助所涉及的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新开办托班、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一)托育机构

1.普惠性托育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

1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相关规定,在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2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

3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4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5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已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2.普惠性幼儿园新开办托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

1)经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公示。

4)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

1.符合《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标准》。

2.“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3.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养育小组活动。

(三)“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成功创建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同一主体或法定代表人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普惠性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日常运营补助。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每年每生600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平均每月收托人数根据每个月的“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园人数计算。

按照《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三)成长驿站补助。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实际投资金少于补助资金的按照实际投资额补助)。服务驿站未按要求开展养育小组活动的取消当年资金拨付。

(四)示范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成功创建市级“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和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三门县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或《三门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2)。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后,报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二)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和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3)或《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4)。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三)成长驿站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驿站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三门县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5)。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后,报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四)示范创建奖励。省级和市级“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创建奖励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四、资金监管

(一)托育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二)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五、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要求其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疫情防控等方面);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方案自20233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2.三门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3.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4.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5.三门县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

三政办规〔2023〕3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惠普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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