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县卫生健康局起草了《三门县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27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郑志义,电话:83338162,邮箱:33698146@qq.com
附件:三门县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6日
三门县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托育机构。
1.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2)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
(3)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4)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5)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已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2.普惠性幼儿园新开办托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公示。
(4)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标准》。
2.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3.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养育小组活动。
(三)“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
二、补助标准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县卫健局备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普惠性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日常运营补助。经县卫健局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每年每生600元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平均每月收托人数根据每个月的“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园人数计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三)成长驿站补助。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3000元补助(实际投资资金少于补助资金的按照实际投资额补助)。服务驿站未按要求开展养育小组活动的取消当年资金拨付。
(四)示范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建市级“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五)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补助。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建设费用、非在编教师(保育员)工资待遇参照县学前教育标准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卫健职能部门申报,填写《三门县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乡镇(街道)卫健职能部门现场评估后,报县卫健局评估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2)。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二)日常运营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卫健职能部门申报,填写《三门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3)。乡镇(街道)卫健职能部门现场评估后,报县卫健局评估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4)。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三)成长驿站补助。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驿站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三门县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5)。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后,报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四)示范创建奖励。省级“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创建奖励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五)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补助。由机构按照每班20个托位,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数比例不低于1:7标准,核算增设托班需配备教师、保育员聘用经费后申报(附件6),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
四、资金监管
(一)托育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二)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五、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疫情防控等方面);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三门县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2.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3.三门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4.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5.三门县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6.三门县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三门县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 |||||||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 占地面积 (M²) | |||||
建筑面积 (M²)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
职工总人数 | 备案托班数 | 新增托位数 | |||||
备案年月 | 总投资金额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2
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班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 |||||||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 名称 | 负责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 占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室外面积 (独有)(㎡) | 室外面积(共享)(㎡) | |||||
职工总人数 | 备案托班数 | 备案 托位数 | |||||
备案时间 | 总投资金额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
县教育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3
三门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 ||||||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占地面积 (M²) | 建筑面积 (M²) |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职工总人数 | ||||
备案托班数 | 托位数 | 入托婴幼儿人数 | ||||
申请补助 金额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4
三门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 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 | ||||||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
室外面积 (独有)(㎡) | 室外面积 (共享)(㎡) | 职工 总人数 | ||||
备案托班数 | 备案托位数 | 实际 在托数 | ||||
申请补助 金额
| ||||||
县教育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5
三门县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 | |||||||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婴幼儿照护驿站名称 | 负责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 占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室外面积(独有) (㎡) | 备案时间 | |||||
备案托位数 | 卫生评价得分 | 总投资金额(万元) | |||||
申请补助 金额 | |||||||
养育小组活动开展情况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县卫健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6
三门县公办幼儿园增设托班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
托班教师人数 | 托班保育员人数 | |||||
备案托班数 | 托位数 | 入托婴幼儿人数 | ||||
县教育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