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吸取当前省内外多起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消防安全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0起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违规动火等引发火灾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安吉县倪某某、陈某某无证电焊引发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2022年2月20日安吉县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楼顶钢筋注脚电焊作业时,高温电焊熔渣从屋顶孔洞掉落至三层东侧夹层上方,引燃夹层上方可燃物引发火灾,财产损失达764万余元。事故调查查明,陈某某于2022年承包该公司厂房天台浇筑钢架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某在未询问倪某某是否持有电焊证的情况下擅自指派倪某某进行电焊作业,倪某某明知自己无电焊证仍进行电焊作业。
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吉县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龙泉市汪某某、符某某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引发火灾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2022年10月4日龙泉市龙渊街道牛文岗一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财产损失约187万余元,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调查查明,该处厂房为房东汪某某所有,无房产证明、未经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房东汪某某违规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给符某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未与其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而承租户符某某作为该厂房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也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用电较为混乱。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23年11月27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某、符某某提起公诉。
3.永康市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4月30日,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等11个方面问题。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3.3条规定,综合判定该公司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5月17日,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具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
鉴于陈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将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4.义乌市浙江索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吴某无证电焊引发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2023年3月14日,浙江索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的海纳(义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生产线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工张某明知安装平台下方堆放了大量可燃物,仍在平台处对钢梯进行焊接,索特科技总经理吴某等人在场地内进行协助,电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引燃平台下方的可燃物,造成财产损失约300万元。事故调查查明,张某系无证电焊作业,在作业前未有效确认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吴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动火审批流程,盲目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
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吴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兰溪市万禧工艺涂饰有限公司张某、谭某某未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引发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2023年2月22日,兰溪市万禧工艺涂饰有限公司3#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07万余元。起火原因为该公司3#厂房第三层东侧区域的烘干机未及时断电,长时间工作致使其局部温度过高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调查查明,该公司3#厂房车间承包人张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日常实际负责人,未建立健全落实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质性督促、检查本厂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车间烤箱等重点设备设施开展隐患治理,致使员工对烤箱风机及加热管等安全风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员工谭某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烤箱的实际操作人员,未按日常操作规程(流程)操作烤箱,未及时切断烤箱电源,火灾发现、报警不及时。
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4月5日,兰溪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谭某某立案侦查。
二、涉消防安全违法“一案双罚”等行政处罚案件
6.温州龙湾区双丰不锈钢管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23日,龙湾区永中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双丰不锈钢管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市龙湾双丰不锈钢管厂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10月13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其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7.苍南县温州三岳印业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行政处罚案。2023年7月2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三岳印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市三岳印业有限公司厂区布局一楼是印刷车间和危化品仓库,二楼是办公室,三楼是员工宿舍。在危化品仓库中储存3大桶异丙醇,超出当班次使用量;印刷车间日常使用危化品异丙醇,而有一名员工长期住在三楼员工宿舍。使用危化品的印刷车间、储存危化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8.瑞安市温州志鸿滤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行政处罚案。2023年10月9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志鸿滤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市志鸿滤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对直接负责人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9.永康市盛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29日,永康市盛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由于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扑救未造成重大损失。消防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建筑物的第一层、第二层设置厂房用于生产,第三层、第四层设置员工宿舍用于员工居住,未与厂房进行防火分隔,与厂房共用疏散通道,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责令该公司第一至二层停产停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慈溪市宁波桁鑫建材商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3日,慈溪市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119接警电话,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慈东北大道一厂房发生火情。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起火点为宁波桁鑫建材商行厂房顶楼,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经消防救援机构及时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察,火灾事故系宁波桁鑫建材商行员工曹某某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对环保设备管道进行切割拆除时引发,且曹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停止使用焊接与切割设备,并对商行涉嫌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