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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5728 文号三政办规〔2023〕21号
成文日期2023-11-28 发布机构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21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5728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1-28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21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3-11-29 08:21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8

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大力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县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三门县境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

1.对新落户我县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落户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落户当年的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300万元。

2.壮大数字经济企业库,对首次上规的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奖励15万元,以转统方式入库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自第二年起,企业全年产值较上年增速超15%20%30%,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

3.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首次上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和服务且合同及实际到账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软件首版次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推进产业数字化

4.支持企业提高数字管理能力,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产业数字化相关(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等)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的企业,按评估等级3-5级(稳健级、量化管理级、优化级)、1-2级(初始级、受管理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奖励;对进入市级上云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对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当年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6.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企业购买使用信息化服务机构服务,按当年发生的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三年,累计补助上限10万元。对列入县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三)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

7.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

8.支持产业大脑和能力组件建设,对列入省级产业大脑试点建设单位并启动建设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认定并吸纳、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上架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的组件,每个组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指符合最新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

2.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纳入市级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或统计局统计。

3.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按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企业申报时如超过申报期限,则视为放弃申报。
    4.本政策自20231220日起施行,此前已享受原政策相关条款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有效期止。本政策与《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9号)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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