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意见征集
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4896 文号
成文日期2023-10-08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4896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10-08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县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0-08 09:20 来源:县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规范、公正、透明、合理的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洁风险,发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经济效益。国资办起草了《三门县县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18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财政局国资办企业科。

联系人:罗祥龙

联系电话:0576-83376531

联系邮箱:49714939@qq.com

三门县财政局   

2023年108 

 

     附件:三门县县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三门县县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公正、透明、合理的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洁风险,发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经济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结合我县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企业是指三门县国资办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下属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县属企业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政府性资金、经营所得资金、融入的各类资金等。

第五条  县属企业应在战略性合作银行选择基本结算账户,战略性合作银行每3年确定一次。战略性银行要综合银行的融资支持、存贷款利率、历史合作情况与其他金融支持和服务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六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融资、涉密等有特殊存放要求外,对能够自主分配存放、并达到一定数额的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性存放。

竞争性方式是指县属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县属企业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资金,大于(含)500万元且存放时间不少于(含)3个月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开展竞争性存放。

第八条  县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纳入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县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及县国资办与有关部门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要求,制定本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的具体规定。资金存放管理纳入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县属企业负责资金存放招投标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县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存放,由县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进行。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结果公告后,县属企业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并于办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备案。

       十一  县属企业应定期清理银行账户,及时归集闲余资金,不得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公款竞争性存放。

       十二  竞争性存放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利率水平、融资支持力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入选银行。

第十三条  参与县属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参与县属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门县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十四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当由县属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国企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属企业应提前收回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企业的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确定入选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属企业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县国资办报告,至少3年取消该银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如遇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资金需求或资金计划重大调整等情况,可以提前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企业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自行确定,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的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在资金存放管理中,出现违反国家、浙江省、台州市和我县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应给予党内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或者所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事项,或者就有关事项“打招呼”。

       第二十一条  相关监管部门在对县属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企业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根据本企业管理层级,分别做好所属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