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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384/2023-115293 文号
成文日期2023-10-30 发布机构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384/2023-115293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3-10-30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政策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0-30 11:13 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对象。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三)其他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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