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干预防控和渔船突发事件指挥调度能力,切实解决我县海上渔船指挥调度连不上、呼不应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季休渔期综合整治“六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海渔专委〔202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起草了《三门县海洋渔船“天通”船载卫星电话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郑海洲,电话:0576-83335985,邮箱67835120@qq.com
附件:三门县海洋渔船“天通”船载卫星电话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7日
三门县海洋渔船“天通”船载
卫星电话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干预防控和渔船突发事件指挥调度能力,切实解决我县海上渔船指挥调度连不上、呼不应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季休渔期综合整治“六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海渔专委〔2023〕4号)、《三门县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伏季休渔期综合整治“六大行动”方案的通知》(三海渔专委〔2023〕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决定对全县12米以上的大中型渔船(包括6艘休闲渔船,2艘渔政船)免费配备“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
一、总体目标
2024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大中型渔船“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配备安装工作,能实现语音通讯畅通,响应及时,有效提高船舶海上应急通讯能力。
二、实施对象
1、全县12米(含)以上、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并纳入全国渔业船舶数据库管理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共176艘(以实际安装为准)。
2、全县8艘特殊渔船(6艘休闲渔船,2艘渔政船)。
三、配备安装要求
2024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配备工作,卫星电话须满足以下工作监管要求:
1、支持国产天通一号卫星频段,卫星通信支持语音:1.2/2.4/4.0kbps,短信:140字节,数据:1.2k~9.6kbps。支持电信、联通和移动的4G-LTE全网通网络,支持运营商物联网卡,实现终端远程在线自动升级。
2、卫星天线高增益低仰角全向天线,法向夹角:50度≥2dBi。卫星卡接口支持天通卫星标准Nano SIM卡,且卫星卡槽位于室外单元内。
3、内部存储:≥RAM 1GB + ROM 8GB。实体键盘:全功能+数字按键,具有独立防误触SOS和电源开关按键。具备一键 SOS 报警功能。支持GPS和北斗定位功能。
4、在无船电电源供电情况下,待机时间≥72小时,通话时间≥8小时。支持设备应用范围在东经127°以内的主要渔船作业区域,通话语音清晰。
5、提供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事故多发区,禁渔区,敏感区域,渔场区域,航路等显示服务并自动或手动下发天通指令预警提醒的,具有报警类型处置情况统计及查询功能的。
四、组织实施
(一)设备采购。由农业农村局组织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的采购和维护。
(二)设备安装。由农业农村局渔业安全救助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村(渔业公司),相关科室和基层服务站督促做好安装工作,由中标单位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具体负责安装。
(三)督导落实。对安装过程中不配合的船东船长,由各相关乡镇(街道)、渔港管理站(渔业合作社)督促船东安装设备。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级要高度重视此次“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安装工作,充分认识“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设备配备安装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二)推进有力。此次“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安装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涉渔乡镇(街道)、渔船管理站和相关科室要通力合作,全力以赴,不讲条件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不能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措施。对未按时完成大中型渔船“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的渔船,将视为安全设备配备不到位渔船,执法大队要严控此类渔船出海生产,直至整改安装到位为止。
(四)落实制度。为规范渔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县渔船综合管理水平,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使用制度》详见附件1,有关部门人员需参照执行。
附件1:《“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使用制度》
附件1:
“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使用制度
1、全县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的大中渔船都必须配备“天通”船载卫星电话设备,没有安装的渔船视通导设备未配备到位进行整改。
2、因故意拆除、破坏、屏蔽、遮盖等行为而导致卫星电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经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船舶打新或维修等原因必须拆卸设备的,船东船长必须向所属渔港管理站书面申报,审批同意后由维修人员上船拆除,严禁船东船长私自拆除设备。
4、船舶在港外作业发生设备故障的,应及时进行排除,采取措施恢复报位,并把相关情况向渔港管理站、乡镇定人联船责任人汇报,如不能恢复报位的,则需及时返港维修。
5、设备发生故障,船东船长必须配合维修人员及时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
6、船东船长有维护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因责任人造成设备遗失、损坏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恢复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