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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2-111256 文号三政办规〔2022〕32号
成文日期2022-12-22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2-0032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2-11125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文号:

    三政办规〔2022〕32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2-003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1-05 09:40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一)企业与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经认定,给予拟上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100万元补助,分别在完成辅导备案、挂牌新三板后兑现。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三)企业股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挂牌新三板后,可对相应贡献人给予奖励: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涉及资产评估升值的,按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资产增值部分的5%给予奖励;

2.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按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消防验收、环境审批、出具合规证明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及时办理。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五)企业完成股改后(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六)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三、鼓励项目落地

(七)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确保落实要素配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超前谋划预留募投项目发展空间。保障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所需的用地、用能、用水、环保容量指标,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的募投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符合县重大制造业条件的,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经县政府同意,可作为县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支持。

(九)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迁至我县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和兼并重组

(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并投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融资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第十条融资成本补助。

(十二)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一年期(含一年)以上债券(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并投在我县的,在发行成功后,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3年期(含)以下、3年期以上两档,给予融资额的0.1%、0.2%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私募债并投在我县的,在发行成功后,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3年期(含)以下、3年期以上两档,给予融资额的1%、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企业完成股改后兑现。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三门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督办件形式予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五)建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为组长的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协商处理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各类问题、难题。完善县领导联系走访上市公司制度。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发挥部门间协同作用。

(十六)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纾困帮扶机制。对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属地负责、市县联动、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帮扶。通过对接市级专项基金、参与定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参与纾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帮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十七)加强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员制度,专门从事推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工作。鼓励拟上市企业培育、引进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董秘、财务总监人才(该董秘或财务总监在一家(含)以上企业上市前后均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并在企业成功上市后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但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关于实施<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的补充意见》的硕士研究生档次享受一定生活津贴。

、其他

本意见每年兑现一次,由奖励补助对象在次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金融工作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意见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12月22日参照执行,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企业在申请政策兑现时必须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企业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补助。原《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1〕4号)、《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12号)等相关挂牌上市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挂牌上市企业有关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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