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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07304 文号三政办规〔2023〕1号
成文日期2023-01-1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01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0730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1-18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1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门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9 09:45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三门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运行管理仅包括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供水企业根据相关合同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

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

卫生健康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

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协调。

三、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供水企业需参与评审;开发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供水企业确认。供水设施竣工后质量监督部门、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城市居民住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应与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整改完成后质量监督部门、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三)开发单位如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或整改的,应根据建设方式向受委托的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开发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供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四、老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应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

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改造政策协调工作,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上报改造小区(名单),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改造和负责后期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县财政和供水企业各承担50%。

五、运维管理

(一)鼓励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同时向受委托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

(二)鼓励业主将完成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业主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其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设施更新、大修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水质安全保障等运维管理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计入供水成本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2.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水表周期更换、建立计量台账等;

3、.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处理居民用户问题投诉

(四)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接受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户;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移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城市居民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按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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