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住所为浙江省三门县XX街道XX路XX号。
当事人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填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9月15日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竞价拍得原XX有限公司,获得相应海域的使用权。2022年10月12日,你单位主动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当日经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原XX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填海活动。根据《拍卖公告》要求,原XX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包括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10月15日经当事人确认的4张现场照片,10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0月15日及11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同证明原XX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填海3.0568公顷,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处罚,无违法所得。第二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2份、鉴定委托书1份、面积测量成果技术报告1份:经确认的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浙三海鉴(2022)1号),11月15日浙江博绘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XX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海域面积填海面积测量成果技术报告》,共同证明当事人已恢复海域原状0.8397公顷,剩余面积为2.2171公顷未恢复。第三组证据为不动产权证书1份、民事裁定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海洋功能区划图1份、当事人厂区平面图1份,10月12日经当事人确认的上述材料共同证明原XX有限公司已破产,当事人通过竞拍取得海域使用权(国海证XX号),拍卖标的物涉及违法由当事人接受处理。第四组证据包括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0月12日经当事人确认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与第一组证据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相关内容,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填海。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能主动要求对其行政处罚,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们认为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海域使用金11倍的罚款,既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填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填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2171公顷,恢复海域原状;
2、罚款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万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1097464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三门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