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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进一步规范民宿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9-02 11:06 来源:县文广旅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宿管理工作,现将《三门县进一步规范民宿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4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包斌斌,电话:0576-83331633,邮箱:102646633@qq.com

 

附件:三门县进一步规范民宿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2日

 

 

 

 

 

 

 

《三门县进一步规范民宿管理的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三门县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文件以及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民宿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域内除外)从事民宿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民宿管理包括申报经营要求、申办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

 

第二章  申报经营要求

 

第四条  民宿经营用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应为产权合法清晰、无权属争议纠纷、可以正常经营安全使用的房屋。选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物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4.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5.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

6.建筑物不占用水利规划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7.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五条  民宿消防安全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民宿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1.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3.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七条  民宿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

第八条  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符合住宿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其他规范管理要求:

1.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2.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3.涉及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配备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民宿服务登记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民宿的经营范围,由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按国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核定。

第十二条 申请民宿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应当向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三门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申请以其他组织形式登记民宿经营的,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相应组织形式需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提交《三门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第十三条  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浙江省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供水、供电、供气等需求的,由当地乡镇告知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宽带等相关单位,相关经营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电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及时进行上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宿登记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管。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民宿发展规划的编制、制定民宿发展政策;组织民宿品质评定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检查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加强民宿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撤销和吊销特种行业许可;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的用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协同县文广旅体局开展民宿品质评定工作,将民宿集聚区村庄环境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范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职权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民宿用地建筑合法性手续审查、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县建设局:负责民宿建筑风貌的指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综合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承担“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责,加强对民宿行业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民宿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宿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民宿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二)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三)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四)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五)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六)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八)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九)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十)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十一)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十二)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十三)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十四)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的,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不得增加超过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放宽至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十五)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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