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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2-08-08 09:42 来源:县文广旅体局

三门县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台文发〔202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培育高质量文化艺术培训行业,打造高水平文化艺术阵地,建设高标准教育良好生态体系,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积极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美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双减”工作全面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升文化艺术类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县级统筹、多方联动,落实部门职责,厘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面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自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意见实施后的36个月内,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文化艺术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教育局审核,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三门县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1)的要求。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三门县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从事文化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其他业务均不能核准。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全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以准入审批、课程监督、日常管理等环节为牵引,建立任务清单,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落实管理职责

(二)强化资金监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预收费规范流程,严格按照要求,采取“一课一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建立艺术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警制度,对容易产生社会风险的现象进行预判,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教育、市监、民政、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安全、防疫、收费等事中事后监管。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和指导服务,每季度上门检查率不低于总数25%,一年内实现检查全覆盖;对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予以整改或依法处置。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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