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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2-107673 文号
成文日期2022-08-03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应急预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2-107673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08-03 08:55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工作原则

2  矿山事故分级

2.1  重大事故

2.2  较大矿山事故

2.3  一般矿山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6  镇街应急组织机构

3.7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事故后果评估

4.7  信息发布

4.8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装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7.2  宣传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本县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台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矿山、治理工程、采掘项目在矿产资源开采、开挖活动中发生的坍塌、爆破、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淹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应急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和水平。

2 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本预案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个等级:

2.1重大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2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三门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4)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2.3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县安委会下设三门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矿山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及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调整其它成员单位。

矿山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矿山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事故发生和发展状况,确定有关矿山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组织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事发地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做好有关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

6)负责一般、较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台州市政府给予支持,并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2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担任。

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落实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统筹安排、合理调用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应急救援、监控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5)负责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定期演练与管理工作,落实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协调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

7)协调组织相关应急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承担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和应急值守工作。

3.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矿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台州市委、市政府和三门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台州市委、市政府和三门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剂和支援;牵头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 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援款物调配、发放及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组织开展必要的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将区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矿山事故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提供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勘测、提供遇险矿山的最新地质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必要时负责组织、指导制定矿山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救援运输单位,负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送;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矿山事故中人员伤害程度的鉴定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乡镇街道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救援方案、现场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气象局:必要时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供电局:必要时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方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本预案中未规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矿山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矿山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矿山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为矿山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6)现场指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三门县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2)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域性专业救护队伍和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人员的搜救。

3)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县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5)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专家信息,发生矿山事故时根据需要,即时抽调相应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3.6镇街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 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7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侦检、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10指挥中心如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按规定启动联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区级政府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事发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2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县政府级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三门县应急响应分为III级、II级、I级三个级别。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以下的,分别由矿山企业或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启动II级或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矿山企业和所在乡镇街道对事态无法控制时,上报并由三门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般事故事态无法控制时,上报台州市启动市级以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4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矿山发生坍塌、爆破、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火灾、淹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做好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应急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安全帽、矿靴、棉质工作服、手套等;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同时应做好有毒有害气体区域的通风工作。

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矿山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事故后果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施分析处理,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7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矿山事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开展。

2)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指示执行,由接受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5.3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三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三门县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县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解决;

3)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县人民医院负责协调解决;

4)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5)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大队自备;

6)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县市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全县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2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资金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分级负担。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和相关处置方案。

7.2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 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7.3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加强与周边县、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矿山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图片)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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