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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2-107301 文号
成文日期2022-08-03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应急预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2-107301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08-03 08:47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

3.2  工作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

3.5  应急救援队伍

4  监测与预警

4.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理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和协调

5.5  紧急处置

5.6  医疗卫生救助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5.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5.11 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调查评估

6.4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管理

9  监督检查

9.1  监督检查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名词释义

10.2预案发布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三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门县辖区范围内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各类生产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我县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本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各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县政府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

3)及时有效,果断应对。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有效地启动响应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应对及时、处置得当。

4)科学处置,规范有序。充分调动县专业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有效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5)数字赋能,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数字新技术改

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提高应对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国务院认定特别重大事故的。

2.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3.2工作机构

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县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负责落实国家、省有关指挥部指令。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金属冶炼及其它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信息接报相关工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指导各级政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负责应急物资调用;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4)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三门海事处,由三门海事处牵头负责。

6)渡船、渡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7)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

8)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10)急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11)水库、河道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

12)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牵头负责。

13)供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环境公司,由县环境公司牵头负责。

14)供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供电局,由县供电局牵头负责。

本预案中未规定应急救援职责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履行相关职能。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确定。

3.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危险源控制、伤员抢救、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新闻舆论、善后等各项工作并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 核实现 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 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6)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建立各专业的事故应急专家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3.5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侦检、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 监测与预防

4.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风险研判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特别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诸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预警行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县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单位)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按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相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其他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接到上级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相关部门(单位)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保证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材料,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可能的原因及涉及有可能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数量;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

5.2先期处置

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5.3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事故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5.3.1.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应急力量支援。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5.3.2.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市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安委办,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5.4指挥和协调

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联动能力。

5.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6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危化品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11信息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区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的区、县( 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要以消除事故、事件影响为基础,以谋求未来发展为导向。宣布应急结束、撤离和交接、恢复生产生活、疏散相关人员后,事故被控制住后所进行的短期恢复,从应急过程来说意味着应急救援工作的结束,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消除突发事件短期、中期、长期影响的过程。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余烬复燃、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现场恢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对于因为灾害或灾难影响而不能恢复的设施等进行重新建设,设计和规划部门应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更高起点上进行恢复和重建,以尽量避免同样灾害事故的再次发生或者减少同样灾害造成的损失。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三门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7.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行业或“三场所三企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2.4医疗卫生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县卫生健康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2.5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2.6资金保障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7.2.7社会动员保障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县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7.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电信局负责,供水由水务公司负责,供电由供电局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帐篷由应急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经信部门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预测、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开发,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通过报刊、电台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

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预案管理

8.2.1编制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8.2.2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监督检查

9.1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 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10.2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三门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三安委〔2018〕8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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