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三门核电项目建设用海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决定收回三门县猫头洋部分海域养殖使用权,现将相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收回养殖使用权的目的
三门核电系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三门县猫头洋部分国有水域滩涂,确需对该海域内已确定给相关单位、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予以依法收回。
二、收回养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
三、收回养殖使用权的用海范围
三门核电项目温排水用海范围内已确定给相关单位、个人使用的养殖用海,即该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养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取得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且至今仍从事养殖生产经营但未续办海域使用权证的国有水域滩涂部分,四至详见拟收回用海范围示意图。
四、用海现状调查安排
县人民政府委托三门县核电政策处理工作指挥部开展用海情况调查,对用海性质、范围面积、年限、用海权利人及养殖设施、养殖物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五、收回养殖使用权的补偿
因收回养殖使用权给相关单位、个人造成使用权益、养殖物和附着物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权利事先告知
用海权利人或利益相关方及有关公众可以在预公告期限内对收回养殖使用权事项及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三门县核电政策处理工作指挥部提出意见、诉求及建议。
七、公告期限及意见提出方式
1.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
2.意见提出方式: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三门县核电政策处理工作指挥部提出。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39号1幢1单元12楼;联系人:杨成区,13606761269,0576-83443558。
八、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收回用海范围内以及限制用海范围内的养殖用海权利转移、养殖用海权证续期、新设养殖用海权利等审批确认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用海范围内突击抢投养殖物、抢建附着物以谋取不当补偿,否则,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拟收回用海范围示意图
2.收回三门县猫头洋部分海域养殖使用权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