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9年省经信厅开展铸造行业产能清理整治工作,我县进行铸造产能摸排核查并分三批上报相关情况,经省经信厅公示,共计95家铸造企业纳入省公示名单,未纳入公示名单18家。为了严禁铸造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铸造行业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铸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
二、起草的过程
2021年11月上旬,成立三门县铸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编制方案和政策文件。
2021年11月--2022年4月,开展全县铸造行业排查摸底,不定期召开专班会议,实地调研,吸收意见建议,对三门县铸造行业整治提升方案进行完善修改。
2022年4月13日,孙军庆副县长带队发改、经信、环保、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地调研不同规模的铸造企业,并在沿海工业城召开现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单位、企业、个人关于铸造行业整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方案和置换办法。
4月24日,孙军庆副县长带领发改、经信、环保、应急、工业城、浦坝港等部门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赴玉环市考察学习先进工作经验。
5月初-5月底,期间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铸造行业整治提升方案讨论会,征求方案和置换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全县铸造行业进行整治分类,形成初步整治分类表。期间对两个文本进行了六七稿的修改,形成方案和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中旬,孙军庆副县长组织意见征求会,在铸造企业初步整治分类的基础上,对方案、置换办法内容及企业分类表进一步作了修改。
6月10日,孙军庆副县长再次组织召开方案、置换办法编制讨论会,参会单位包括县府办、发改、经信、环保、应急、沿海工业城、浦坝港镇等分管负责人,仔细研究方案、置换办法的条款、内容,进一步完善方案和办法内容,形成了报会稿。
三、主要政策依据
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19〕19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台经信〔2020〕188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所有制企业铸造熔化设备建设项目。
第二条 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三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熔化设备必须在列入省经信厅公告的设备清单内。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四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进行换算。置换比例不低于1.05:1。企业内部铸造技术改造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第五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 规范审批流程。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决策程序
1、在公告清单内审批手续齐全的产能置换。
2、在公告清单内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产品给配套县内产业配套或自用的产能置换。
3、在公告清单内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纯铸造企业。
4、对于县里招引的“大好高”项目和产业链配套的优质项目需要新增加产能的。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一企一档。
第九条 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