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信息公开 >> 县教育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11331022728468837J/2020-105477 文号三教〔2020〕240号
成文日期2020-11-23 发布机构县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其他文件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28468837J/2020-105477

  • 主题分类:

    教育

  •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20-11-23

  • 文号:

    三教〔2020〕240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22-08-11 19:10 来源:县教育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2 号)、《台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台教〔2020〕8 号),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含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下同)要对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经批准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将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内容直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不再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在规划编制时予以纳入。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套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教育、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确定配套幼儿园办学规模。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达到一定面积的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块,也应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班级规模,以及竣工验收后须无偿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且产权归属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等内容。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城镇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GJBT-1511)等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将其指标纳入小区整体规划指标体系,不进行单独统计、审批和核实。教育行政部门应参加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验收、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设计,并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验收。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套幼儿园进行装修并配置园所内部设施。配套幼儿园装修未纳入总承包合同的,在幼儿园施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装修承包单位可以进场装修施工。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二级幼儿园标准要求,装修方案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含设施设备)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税务、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与实际发展状况,及时将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优先满足本小区内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要明确职责,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三门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门县教育局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 年112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