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
游泳等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佃石水库、罗岙水库、施家岙水库、石门水库、亭旁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白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垂钓、游泳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二、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组织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从事垂钓、游泳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4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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