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MD01-2022-0002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规〔2022〕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保障征地各项资金足额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县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
征地协议签订前,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上报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且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按时交付土地。
二、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管,拓宽就业渠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以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数量和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此处所指“农业人口”是指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量)的比例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按照拟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基本参数,确定参保指标(不足1人按1人计算)。
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必须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产生,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后,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参保指标以征地批准后县政府发布的征地方案公告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公告的征地项目按原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