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三、职能部门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管理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制定实施单位承担。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内容
1、土地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征地流程
征地流程分为征地批准前、征地报批、征地批准后三个阶段。其中征地批准前包含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登记、签订协议、落实费用环节。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或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履行协议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
3、确定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评估
4、补偿与搬迁
包括权属确认、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内容确定、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非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五个方面内容。
5、奖励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奖励作出规定。
五、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机关: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人,电话:0576-8331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