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台风洪涝)
“五停”“五断”工作机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台风洪涝,下同)的防范应对,最大限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应急联动指导意见(试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门县防汛防台抗旱总体预案》等,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适用】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原则】 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突出重点、系统防御,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县政府负责全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责任制】 建立健全“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隐患点、危旧房、交通道路、城市内涝、地下空间、旅游景区、避风渔港、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六条【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八张风险清单”要求,常态化全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销号任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组织城市内涝风险全面排查,查清城市内涝风险点,逐一建立风险台账,分级分类明确内涝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内涝风险隐患“一张图”及风险清单,报县防指,并及时推送给供水、电力、通信、公安、交通运输、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预案体系】 县防指各有关单位要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将极端天气灾害“五停”“五断”的防御内容纳入本级、本行业的预案中,并编制完善操作指引或应急处置方案,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要负责编制本企业本单位的应对“五断”方案预案、细化工作指引或应急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确保不留死角。
第八条【培训演练宣传】 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应急培训演练的指导。乡镇(街道)、园区防指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重点开展人员转移避险、巡查预警等演练。
各地各部门加大向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气象部门制定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水利部门制定面向公众的小流域山洪防御指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面向公众的地质灾害防御指南,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面向公众的风险防御指南。
第九条【物资队伍】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制。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骨干、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工作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极端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海洋监测预报部门负责台风期间海上灾害性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风暴潮、海浪警报。水利部门负责极端灾害天气水雨情监测、水文预报、小流域山洪监测预警,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和预报信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极端灾害天气城市内涝的监测、预警及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极端灾害天气地质灾害有关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县防指办应加强极端灾害天气部门联合会商和综合风险研判。气象部门应提高极端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加强短临预报能力建设,细化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颗粒度,县级短临预报力争到村(社区),灾害高发易发行政村(社区)预报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完善“影响提示、警戒提醒、精细预警、分级叫应、实况通报”的“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完善重大灾害性天气“叫应”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水文、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预报能力,完善预警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两个直达”发布机制和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叫应机制,当判定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时,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直达各级(含基层)防汛责任人、直达风险区群众”。
第十三条【预警传播】 完善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推动预警社会主流传播渠道全覆盖,实现短信、浙政钉、网站、楼宇及出租车广告显示屏等平台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对接。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网络媒体等媒介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教育、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学校(含各类培训机构)、小区、商场(含地下商超等)、车站、港口、码头、景区、农家乐、民宿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及时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收到预警信息的村(社区)应通过应急广播、铜锣、警报器等把预警传达到每一户人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 当台风、暴雨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县防指根据防汛应急预案,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防汛防台责任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取消休假,开展防汛防台相关防御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加强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县防指重要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县防指实体化运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扩大进驻单位范围;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指,并提高相关进驻人员和指挥级别。根据极端灾害天气防御工作需要,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害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停止户外活动】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停止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措施。活动举办前,主办方要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方案预案。主办方是执行停止户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当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职责监督指导承办主体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停课】 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时采取各类学校、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停课相关措施。教育、人力社保、文广旅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极端天气情况下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职责监督指导学校等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停工】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相关措施。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在建工程停工停建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工矿企业停工工作,经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企业停工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停工,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停业】 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措施。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停业工作指引,并纳入本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业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停运】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铁路、公路、水运等停运相关措施。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包括两客一危)、水上船舶等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停运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
铁路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五停”运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根据预警信息和等级响应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一项或多项“五停”措施,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受灾单位应对】 极端灾害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属地应对】 属地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灾害、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援的组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加强排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供气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联动,强化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形成多部门合作、跨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格局。各级综合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五断”抢险机制】 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五断”应急处置工作指引或应急处置预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电力、通信、公安、交通运输、燃气企业和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排除各类险情,尽快抢修受损毁城市生命线工程。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抢排,优先保证电力、通信等抢险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城区交通组织、应急交通管控等工作,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力量通行。针对城市内涝,退水后要力争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信和城市主要道路通车。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息报送,按照突发应急事件报送要求及时将有关灾险情信息、应急处置信息报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组织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辟谣,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支持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极端灾害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机制,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环节,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极端灾害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
第二十九条【奖励处罚】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褒扬。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响应的“五断”“五停”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2.停课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3.停工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4.停业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5.停运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6.断水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7.断电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8.断网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9.断路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10.断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附件1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性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当地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当地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当地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附件2
停课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县内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等。
二、停课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当日上午6时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红色预警信号维持时,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附件3
停工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止在建工地户外施工作业。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当地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服务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当地指令下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3.当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根据生产安全条件,视情停工。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其中雷雨大风期间,在建工地全面停止作业,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
(二)工矿企业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露天矿山可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可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品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过氧化钾、三氧化硫、三氧化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工矿企业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工,并视情做好从业人员转移工作。
附件4
停业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结束营业或延长营业时间,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
(二)旅游景区(点)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海岛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
附件5
停运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陆运(铁路、公路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公共交通运输
1.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时,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当地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二)高速公路管控
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公路运营单位,及时果断采取限速、限流、封道等交通管制。
1.台风来临前,配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应急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
2.当预计台风将在12小时内正面袭击,或者距沿海地区约150公里时,迅速启动预案,进入临战状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辖区路面风力、雨量等天气情况以及道路通行状况。暂停除应急抢修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无法撤除的施工路段,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切实加强现场管控,并督促做好标志标牌等交安设施和施工设备的固定工作。
3.当遭受台风袭击或影响时,应果断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7级时,临水临崖、高落差、横风影响较大等路段,视情对大中型客车、小微型面包车、危险品运输车、集装箱车和载货超高等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强降雨导致能见度过低时,会同相关部门关闭高速公路。
4.当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后,应迅速配合开展交通恢复工作。
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其他等级道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属地海事部门启动海上防台I级响应时,所有港内船舶全部停止航行。锚泊船应保持船舶关键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在船人员做好值班值守,防止船舶走锚;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加强系固,防止船舶断缆;冲滩避台船舶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
当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渡口运营单位应对锚(系)泊渡船进行加固,防止渡船移位,并落实渡埠设施防范措施;港口企业在台风来临前做好起吊等设施设备的加固;内河运输船舶要根据船舶抗风等级、通航保证水位、桥梁净空高度、水流等信息,遵照属地交通(港航)船舶管控指令,提早进入安全水域避风,船员要加强值班值守,防止船舶漂移、走锚;沿海运输船舶要及时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并落实防御措施。
铁路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行业标准落实。
附件6
断水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断水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案等编制。
1.发生断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水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当地及时组织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水需求信息,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提出基本供水应急方案,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和重要公共场所用水。
4.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水信息。
5.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6.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供水用户停水信息,指导做好停水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7.视情在居民聚集区域设立固定供水点,制定送水计划,合理调配储水车,为居民提供应急用水。
8.联系桶装水、矿泉水供应商做好生产、储备、调运等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
9.根据供水保障能力和现场抢修情况,视情实施分区域供水、限时供水或低压供水等措施;必要时,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耗水大户、洗车行业、洗浴业、建筑施工用水的限制。
10.在当地供水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附件7
断电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断电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编制。
1.建立健全电力、建设等部门和电力用户、社区、物业等联动机制。发生断电突发事故后,电力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同时向本级防指、电力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程序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或省能源局、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电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当地及时组织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电需求信息,提出供电应急方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用电。
4.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电信息。
5.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断电信息,指导做好停电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6.电力企业根据需要,应优先开展供水、通信、交通、燃气等重要用户和重点枢纽场所的供电恢复;无法恢复时,可使用应急发电车、发电机保电等临时应急方式,恢复重要用户的重要负荷供电,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7.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8.做好断电影响区域治安维护,特别是加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稳定。
9.在条件具备时,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电力供应,优先恢复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粮食物资保供、应急救援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10.在当地电力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附件8
断网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断网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编制。
1.发生通信断网突发事故后,通信运营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通信断网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当地及时组织通信主管部门、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通信需求信息,提出通信保障应急方案,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4.通信断网事故发生后,通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重要单位、用户和与防汛防台有关的政府部门。
5.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①党委、政府领导专线;②防汛防台指挥联络通信电路;③党政专网电路;④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⑤防汛防台、气象、医疗等部门租用的与防汛防台抢险救援、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⑥金融、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⑦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6.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灾害现场,通过光纤、微波、卫星等接入方式以及应急通信车、便携基站等保障装备开通应急基站,实现4G、5G等无线信号的覆盖。
7.组织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
8.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9.根据要求的频次,做好通信受损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10.在当地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附件9
断路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断路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
1.发生道路中断突发事故后,公安、交通、市政等主管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2.及时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路段实施封道,对积水严重的城市下穿隧道和立交桥、低洼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管控,并派专人值守,防止人员、车辆进入。
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道路中断诱发因素、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当地及时组织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市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抢修方案,科学组织对危险区域内滞留车辆、人员的救援,优先抢通国省道、市政主干道路。
5.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出行。
6.及时对公交线路调整、停运,制订、实施公交、道路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7.为应急救援抢险车辆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必要时实施航空救援,确保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8.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部队参与救援。
9.组织危险区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0.在当地道路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附件10
断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断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
1.发生断气突发事故后,燃气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关闭区域管道阀门,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及时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气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根据风向及检测结果扩大疏散范围。
4.事故抢险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抢险现场不发生安全事故。
5.当地及时组织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气需求信息,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保障。
6.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气信息。
7.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燃气用户停气信息,指导做好停气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8.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9.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10.在当地燃气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