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实施细则》、《三门县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联动机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粮食物资部门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处置和日常管理;负责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粮食物资部门提交经费预算,审核并落实年度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园区、乡镇(街道)物资储备库可代储上级救灾物资。县级储备库及县级救灾物资承(代)储任务单位由县粮食物资部门确定。对承担县级救灾物资承(代)储任务的单位,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每年年末县粮食物资部门汇总各承(代)储任务单位本年承(代)储救灾物资情况,提出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储备管理经费标准,按照储备物资金额,不超过8%比例核定,储备管理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储备管理经费主要保障承(代)储任务单位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管、物资维护保养、人工、物资短途装运等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度。
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购置和储备,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和《台州市应急物资储备基本标准(试行)》。
第七条 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县粮食物资部门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4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协议储备。
第八条 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物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九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粮食物资部门。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做到账物、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共享协调机制。县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将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相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救灾物资应急调运工作。
第十八条 规范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
申请使用市级及以上物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规定的流程申请,乡镇(街道)、园区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由乡镇(街道)、园区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县粮食物资部门。经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县级救灾物资调拨规定流程执行。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调用上级救灾物资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申请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条 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县及负责调出的粮食物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县救灾物资可以由上级统筹调拨支援就近灾区,上级调用县级救灾物资视作上级救灾物资并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充。
县级可以统筹调拨有关乡镇(街道)的救灾物资支援县内灾区。县级调用乡镇(街道)救灾物资视作县级救灾物资并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充。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调拨县级救灾物资,粮食物资部门接到上级物资调拨通知单时,应当按照通知单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达指定地点。
上级调拨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上级财政承担,具体由上级粮食物资部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调拨,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害风险预警或灾情紧急情况下达调用指令,县粮食物资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负责协调组织调运。
一般情况下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提运,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县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三门部队、武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并在12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
由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负责县内应急调拨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等费用,包含在储备管理经费内。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救灾物资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建立专业救援设备“联动共用”机制,允许将部分专业救援装备提供给相关救援单位用于应急救援、日常训练、演练教学等,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实现救援装备购置资金和救援装备的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物资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商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物资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县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县级储备重新登记入库。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对调拨的上级救灾物资,回收工作完成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粮食物资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上级粮食物资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承(代)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报经县粮食物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处置所得收益归县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根据调拨的县级救灾物资种类(含规格型号)、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调拨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粮食物资部门。
第三十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县粮食物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内容包括县级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入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乡镇填入救灾信息系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从信息系统中统计汇总,并抄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单
2.三门县救灾物资入库通知书
3.三门县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书
4.县级救灾物资报废审批表
5.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附件1
县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单
县政府**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时 分,**乡镇(街道)**村发生**灾害,现已转移安置人员**人、避灾人员**人。已启动**级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正有序开展。
现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情况:
因本级物资储备无法满足灾害救援和救助,特申请调用县级储备物资和装备(详细清单附后)。
特此申请,望批准。
**乡镇(街道)政府 20 年 月 日
需调拨的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目的地 | 到达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三门县救灾物资入库通知书
编号:(入)20**-** 签发人:
_______救灾物资储备库:
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的函 》(三应急函〔20**〕**号)要求,**共等**件,总金额:**元,权属性质:县级储备,货物来源:**(详见附件)。请按照《三门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附件:三门县救灾物资入库清单
三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年**月**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
三门县救灾物资入库清单
序号 | 货 物 名 称 | 品牌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元) | 有效期至 | 备注 |
1 | |||||||||
2 | |||||||||
3 |
附件3 三门县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书 编号:(调)20**-** 签发人: _______救灾物资储备库: 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拨救灾物资的函 》(三应急函〔20**〕**号)要求,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物资清单详见附表。 附件:三门县救灾物资调拨清单 三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年**月**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 应急物资装备调拨清单 接收单位: 年 月 日 物资装备名称 数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三门县救灾物资报废审批表 救灾物资名称 物资生产日期 救灾物资数量 物资原存储地 报废原因说明 申请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县粮食物资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应急管理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财政局 附件5 三门县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序号 物资名称 仓储时间 备注 1 框架式单、棉帐篷 6年 2 60㎡网架式指挥帐篷 10年 3 厕所帐篷 6年 充电电池每6个月充电一次 4 帐篷涂层布 6年 5 棉被 5年 6 棉大衣 5年 7 棉衣 5年 8 多功能睡袋 5年 9 行军床(钢管框架帆布床面) 5年 10 气垫床 4年 11 折叠床 6年 12 折叠桌、凳 6年 13 软体贮水罐、水桶 4年 14 背囊 6年 15 救灾帐篷专用炉 10年 16 灾民安置场地照明设备 10年 17 简易厕所 6年 18 净水器 10年 19 毛巾、毛巾毯 5年 20 应急灯 5年 21 草席 3年 22 雨衣、雨鞋 5年 23 救生衣 5年 24 橡皮艇 5年 25 冲锋舟 10年 26 柴油抽水机(手拉式启动) 8年 每3年发动维护一次 27 手电筒(需配干电池) 8年 28 柴油发电机(蓄电瓶启动) 15年 每月至少充电一次 29 睡袋 5年 30 防潮垫 5年 31 驱虫剂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