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山区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农民向中心城镇集聚、实现共同富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台州市三新农村共富五大提升行动工作要求,实行大搬快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22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挺 电话:0576-83361675 (1835762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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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3日
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山区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农民向中心城镇集聚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在台州市打造“三新”农村共富、“大搬快聚”背景下,以改善山区农民居住环境、提高低收入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为出发点,探索宅基地改革异地搬迁集聚工作,促进农村低效、闲置的宅基地盘活利用,提升城镇人口集聚率。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尊重民意。以村民自愿主动为前提,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通过参与“迁富”工程,真正让农民成为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基层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宣传政策,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三)坚持灵活安置。立足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根据村民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安置。
三、实施对象及条件
(一)以珠岙镇、亭旁镇、横渡镇为试点乡镇,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之外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实施迁建,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依据,按照建设用地复垦要求对搬迁区块进行复垦。其余乡镇(街道)符合本意见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二)选择本实施意见安置方式的村民,需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原房屋且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以户为搬迁集聚单位,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四、安置方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可以灵活选用以下三种安置方式引导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一)房票安置
指的是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由政府发放房票,房票折抵价在安置方案中明确,房票在复垦项目经县级验收通过后发放,可在政府商定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和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上使用。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票允许县内市场流通,县政府提供统一回购途径,按房票折抵价的80%进行回购或允许个人之间流通。
1.房票持有者已有居住场所(含县内外商品房),且能提供证明,允许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
2.房票持有者的亲属、朋友愿意接纳其共同居住,且能提供接纳证明。
(二)镇区集体土地安置
指的是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使用其他村集体土地(非耕地)作为安置区块建房的方式(确因安置需要占用耕地的,则在建设用地复垦可享受安置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原则上安排套式住宅进行安置。镇级安置区块所在村的政策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安置成本。安置区块位置和建设要求在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或调整,由安置户自行组织建房,涉及套房联建审批参照三政发〔2016〕45号文件执行。
(三)村内建房安置
指的是在本村内非耕地(确因安置需要占用耕地的,则在建设用地复垦可享受安置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上建房的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村集体统筹组织安排,具体安置地块位置和建设要求在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或调整。
五、实施要求和流程
(一)复垦要求。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原则上应复垦为耕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必须复垦为林地,位于坡度超25度的必须复垦为园地或者林地,但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规模的5%。
(二)基本流程。
1、明确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包括征求村民意愿、协议签订、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块位置及建设周期等内容,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安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讨论通过后上报县“迁富”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2、复垦项目立项。实施方案确定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复垦区块的设计方案,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后,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流程上报县人民政府立项。
3、复垦项目实施。该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明确由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土地指标收购;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招投标、政策处理、协助工程管理、项目后期种植管护监管等工作。
六、奖补标准
(一)包干经费
农民集聚化搬迁的复垦项目,采取经费包干制模式,包干经费由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拨付给给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主要包括镇、村工作经费、工程建设费和后期种植管护费。最后面积结算以省级复验入库后产生的指标面积为准。
1.对复垦为耕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20万元/亩总额进行包干,其中乡镇(街道)的工作经费5万元/亩、村方的工作经费7万元/亩,其余费用用于工程建设、政策处理以及三年后期种植管护。
2.对复垦区内复垦为园地或者林地的,按新增园地或林地面积10万元/亩总额进行包干,其中乡镇(街道)的工作经费2万元/亩、村级的工作经费3万元/亩。其余费用用于工程建设、政策处理以及三年后期种植管护。最后面积结算以省级复验入库后产生的指标面积为准。
上述镇村两级的工作经费在复垦项目区内房屋全部拆除后拨付60%,项目验收入库后拨付余款,工程费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按照合同拨付给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
(二)安置奖补
本实施意见的安置方式仅针对复垦为耕地(复垦为园地或林地的总量不超过总规模的5%视作复垦为耕地)的情况,规划新增耕地按90万元/亩作为安置奖补预算资金,安置成本不超过该预算。复垦为林地或者园地的按一村一策原则,以及安置成本超过预算的,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复垦项目区内房屋全部拆除后,扣除房票总额后的奖补资金按60%拨付给乡镇(街道),剩余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七、配套激励政策
(一)以上三类安置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村,安置户和村可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
(二)对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户在原有房票面值的基础上奖励10%;
(三)对选择镇区集体土地安置的安置户按1万元/户标准奖励;
(四)对选泽房票安置并购房的安置户以及镇区集体土地安置的安置户,涉及子女义务教育可以依照阳光招生政策享受就近入学;对于购房并迁入户口的,予以优先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迁富”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面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复垦项目工程的责任主体,村级组织要发挥在“迁富”工程中的主体作用。
(二)加强要素保障。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的落实,土地指标入库后通过调剂作为项目还款来源;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村级安置区块以及镇级安置区块的具体位置,做好指导村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并做好安置区块的计划指标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商品房房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迁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工作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本意见施行前,已立项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