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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章程

2022-05-09 09:24 来源:县金融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三门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

三门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以下简称县金融中心)住所为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

第三条 县金融中心是经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由三门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金融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县金融中心宗旨: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金融中心业务范围: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并协调和推动全县金融工作;牵头做好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布局工作;指导非银行机构的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和未上市企业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协调、处置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第七条 县金融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三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县金融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县金融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县金融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县金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县金融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县金融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县金融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县金融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县金融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县金融中心宗旨,维护县金融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中共三门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党组(以下简称县金融中心党组)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县金融中心党组全面领导中心工作,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县金融中心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金融中心党组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县金融中心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县金融中心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县金融中心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设党组书记1名,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金融中心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决定在县金融中心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决定县金融中心在金融、上市和综合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金融中心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县金融中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四)负责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规范和完善党员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做好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体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六)负责县金融中心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七)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县金融中心建立党组会议制度,党组会议的的决策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决策、决议、决定和批示,研究贯彻落实省金融监管局以及市金融办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二)讨论通过以县金融中心党组名义报送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汇报材料等;

(三)讨论制定或修订以县金融中心党组名义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研究制定县金融中心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及一个时期的总体工作部署;

(五)研究决定金融、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县金融中心内设科室的设置和调整,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全体干部的人事调动;

(七)研究制定加强县金融中心党组自身建设和加强全校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

(八)定期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突出问题,定期研究党务工作;

(九)审议县金融中心财务预算、决算及总体收支情况,讨论审批大额支出项目;

(十)讨论县金融中心党组成员提请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决策议事规则:

(一)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组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组扩大会议;

(二)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提出,由综合科负责收集汇总。综合科将议题交党组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县金融中心党组会议由综合科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综合科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党组领导。

第十八条 县金融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九条  县金融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县金融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县金融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金融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商量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决定县金融中心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县金融中心党组等重要会议议题;

(四)讨论研究县金融中心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县金融中心内部有关制度制订和修改,重大经费决策等;

(五)讨论研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的有关问题;

(六)研究县金融中心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要领导或者受主任委托的领导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召集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确定)的议题提出有关结论性意见。

(二)议题确定。会前由综合科征求各分管领导,汇总提出议题,报主要领导审定;各科室做到议题提前申请,事先筛选,不临时动议;各科室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议题于每月25日前报综合科;如遇节日假,提交时间顺延。

(三)会议组织。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综合科一般应提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书面材料送达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科合科负责记录,力求完整、准确;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起草,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并报主要领导签发;会议纪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主任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送审表、各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四)执行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确定)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各科室根据会议纪要抓好工作落实,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确定)事项的,应当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确定)。综合科负责会议研究决定(确定)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主要领导。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县金融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金融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

(一)综合科。综合协调单位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宣传、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组织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单位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中心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意见和部署;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指导和推动三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指导;参与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交流等工作;加强与在三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创造条件组织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协调处理县内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问题等工作;负责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落实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

(三)上市指导科。拟订全县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政策协调、指导、沟通、服务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确认的核查等事务性工作;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合作监管;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党群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七条 县金融中心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县金融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县金融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会议由综合科召集,超过半数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县金融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县金融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金融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二条 县金融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县金融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县金融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县金融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金融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县金融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金融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金融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条 县金融中心依照本章程所列事项应当终止的,应当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按机构编制规定程序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县金融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县金融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县金融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县金融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三门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县金融中心 事业单位章程核准(备案)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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