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现将《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水利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县级财政安排水利部门用于支持全县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5年至2017年,上级对政策周期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省级、县级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县水利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县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重大项目和保供水重大项目。防洪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和加固改造等“强库”工程,新建海塘(含提高标准)等“固堤”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等“扩排”工程;保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供水水库(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建设等“开源”工程,中型灌区改造加固等“提升”工程。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以及山塘、堰坝、控制闸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县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按照扶持对象确定不同的支持方式。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一)重大水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
(二)面上水利项目:
1、小型水库、水闸建设和加固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
海塘加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等面上水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山洪沟治理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100%给予补助。
2、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按以下标准分类补助(不包含政策处理):①小流域堤防加固按实际工程投资的80%给予补助;②护岸工程按实际工程投资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公里(单边)42万元;③农村沟渠整治工程按实际工程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公里(单边)15万元。④平原河网疏浚工程按疏浚工程量分类给予补助。对河口宽度小于5米的河道,补助2万元/km;河口宽度5~10米(含5米)的河道,补助5元/m3;河口宽度10~20米(含10米)的河道,补助7元/m3;河口宽度20~30米(含20米)的河道,补助10元/m3;河口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河道,补助12元/m3(堆场租费:补助一次性补助两年,水田按800元/年.亩,旱地按600元/年.亩。堆方高度按平均2米考虑,堆场具体面积由水利局根据疏浚方量测算;
3、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80%给予补助;农村饮水安全提升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70%给予补助;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及节水器具改造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70%给予补助。
4、泵站、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及高效节水、山塘、堰坝等面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不包含政策处理):(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①山塘、堰坝、泵站、控制闸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②高效节水按实际工程投资的75%给予补助。(2)县内普通小型农田水利项目。①山塘、堰坝、高效节水、泵站、控制闸按实际工程投资的75%给予补助;②灌区建设和改造工程按实际工程投资的60%给予补助;
(三)水利管理
1、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给予全额补助;
2、万方以下及屋顶山塘、小(二)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巡查经费分别每年按2500元/座、5000元/座和5500元/座给予补助;
3、水利工程“五化管理”及日常维修养护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75%给予补助;
4、取水户实时监控设施的维护与管理项目全额补助;
5、防汛防台抗旱、水文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县级防汛抢险救援能力建设、预案修编、宣传培训等防汛防台抗旱经费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智慧水务建设、运行、管理给予全额补助。
6、河道保洁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市县级河道每年2500元/公里;乡镇级河道1800元/公里;村级河道1000元/公里。
第三章 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效益优先原则。重点支持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项目;
(三)先易后难原则。对积极性高、筹资能力强、政策处理难度小的水利工程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九条 项目计划实行专家审查和评估。专家组由相应牵头单位负责组建,由有关的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条 项目计划实行“两上两下”办法。县水利局每年7月中旬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文件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后,由乡(镇)、街道确定下一年度初步计划,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全县水利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年度资金总盘情况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和预评价并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下达预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计划再次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再次上报。县水利局根据上报项目情况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县政府政务网站或县水利局和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面上水利项目计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建设项目储备库择优选取,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年度实施计划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重大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建设项目储备库择优选取,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年度实施计划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下达。水利管理任务由县水利局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年度任务在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必须由项目法人在每年的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二)若已列入实施计划项目由于政策处理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的,将取消该项目实施,予以通报,并酌减该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年度水利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面上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处理及自筹资金承诺意见;
3、需进行安全鉴定或认定的,还须提供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
(二)重大项目申报材料:
1.县水利、财政局联合申请文件;
2.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报告及批文;
3.县财政资金安排计划、自筹资金意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
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要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上报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水利项目组织投资核定。县财政局要依据县水利局年度实施计划做好预算安排,并经法定程序审议后,下达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2、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面上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范围内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及水闸巡查、维护管理、河道保洁等支出;
3、县级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一般面上水利项目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及其他水利管理支出;
4、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按要求及时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县级水利专项资金在县人大批准预算后,按照确定的年度任务,及时分配下达。
(一)重大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实际进度按项目分期拨付。
(二)面上水利项目:
1、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海塘加固、小型水库、水闸建设和加固改造、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山洪沟治理项目等面上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实际进度按项目分期拨付。
2、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堤防加固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拟补助资金的32%,完成工程量的90%,再拨付拟补助资金的3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再拨付拟补助资金的36%;护岸和沟渠整治工程待完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平原河网疏浚工程待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
3、山塘、堰坝、高效节水、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完成工程量50%,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累计完成工程量90%,累计拨付拟补助资金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足额
补助到位;
4、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补助资金的30%,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再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
5、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补助资金的40%,累计完成工程量90%,累计拨付拟补助资金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到位;
6、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及节水器具改造项目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补助资金的30%,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再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
(三)水利管理:
1、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管理专项资金结合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及时分解到具体项目;
2、县级水利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底前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要加强全县水利建设规划指导,分类制定项目指导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以流域系统治理、集中连片推进为原则,确保治理一条成一条、建一片成一片,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水利局要在县政府政务网站或县水利局和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水利局分类研究制定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对重大水利项目,县水利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核查;对面上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县财政局要会同水利局或依托第三方开展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检。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
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1 | 公益类 | 重大水利项目 |
2 | 准公益类 | 面上水利项目 |
3 | 公益类 | 水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