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3〕3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保教费最高标准:
省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350元/生·月,不分大、中、小班收费标准。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不提供中餐、午休保育服务的,其保教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单独核算,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时与幼儿家长结清,退还多收部分。
四、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对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六、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一定的预收费用,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
七、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保教费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入学时执行。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教育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