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门 县 商 务 局 文 件
三商务〔2022〕17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县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三商务〔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文件精神,做好2021年度企业(外贸、电商、内贸部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门县工商登记注册,在当地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批零住餐相关活动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及时报送统计系统有关报表;
(四)县商务局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或企业在对照《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三商务〔2021〕3号),向县商务局提交申请,县商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申报材料
各类申报主体根据《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请根据表格要求填报数据,材料要求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含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和企业申请报告,纸质版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人才团队情况等介绍;
(四)申请《办法》第二条第(一)点还需提交:跨境电商注册备案材料、平台店铺页面截图(需体现首年使用)、企业与平台方签订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办法》第二条第(二)点还需提交:跨境电商注册备案材料、平台店铺页面截图(需体现首年使用)、企业与平台方签订合同、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店铺后台年度销售额截图、所售商品的部分订单截图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办法》第二条第(四)点还需提交:未引进前营业执照和引进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网店首页截图、申请人(法人)与店铺所有权的证明关系截图(如店铺注册信息截图)、销售额证明(包括每月销售额、全年度销售额汇总证明)、所售商品的部分订单截图、网店首页截图、店铺后台注册信息及发货地截图等资料;
(七)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点还需提交统计局出具的企业入库证明;
(八)申请《办法》第三条第(四)点还需提交:2020、2021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0、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统计一套表直报系统2020、2021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报表。
(九)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一)点还需提交土地证、不动产证或建设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表、环境评价报告书。
(十)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二)点还需提交(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三)点还需提交:自建线上平台店铺页面截图、平台合作相关合同、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店铺后台年度销售额截图(包括每月销售额、全年度销售额汇总证明)、所售商品的部分订单截图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十二)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一)点还需提交促销展销活动审批表、活动方案。
(十三)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二)点还需提交参展文件、参展照片;
(十四)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一)点还需提交:申报荣誉称号相关材料、评定文件复印件;
(十五)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还需提交:申报示范服务站(点)相关材料、评定文件复印件;
(十六)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三)点还需提交老字号佐证材料,老字号直营店的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和门店照片等;
(十七)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一)点还需提交:行业协会工作总结(协会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承担交办工作的还需提供工作方案、签到册、费用支出明细、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十八)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二)点还需提交:活动方案、相关文件、活动签到册、现场图片、费用支出明细、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时间要求
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逾期不接受申报。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电子商务科 0576-83383063
外 贸 科 0576-83328618
商 贸 科 0576-83328619
附件:l.《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2.《三门县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门县商务局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
三 门 县 商 务 局 | 文件 |
三 门 县 财 政 局 |
三商务〔2021〕3号
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新型消费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国际市场开拓方式
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展会、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对三门县主办或与上级相关部门合办的线上交易会、在线洽谈会,相关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一)对首次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给予按每个平台服务费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2万元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万元。
(二)对首次入驻亚马逊、速卖通等跨境平台开展跨境B2C业务,且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三)经商务部门批准,对当年投资海外仓且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个;对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落实不超过50万元资金,对当年县外电商企业落户三门且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壮大商贸经营主体
(一)对首次纳入限上批零住餐统计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从次年起每年增速20%以上的,再给予每年3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2年(第二年未达到增速,第三年也不予享受)。
(二)对当年新成立且纳入限上批零住餐统计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奖励,从次年起每年增速20%以上的,再给予每年3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2年(第二年未达到增速,第三年不予享受)。
(三)对入统新增限上其它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年增幅在20%以上的限上其它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四)对已纳入限上统计且年销售额较上年增长12%-20%、20%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励,批发企业按增加额的1.5‰、3‰分别给予奖励,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增加额的3‰、6‰分别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建设新型消费流通网络节点
(一)对企业或社会团体符合规划要求建成800㎡以上的垃圾二次分拣厂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二)每年落实不高于60万元的资金用于步行街、智慧商圈等新型消费网络节点规划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对菜场、餐厅、超市等自建线上平台开展无接触消费,且平台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
(一)安排不超过30万元经费,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经济、购物节、年货节、推介会等大型促销展销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乡镇或相关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参加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组织的指令性国内展会活动的企业,按照县内1500元/次、市内3000元/次、省内5000元/次、其他省份7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一)对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对当年新增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三)对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在县内新设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直营门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一)对县商务局主管且发挥较好作用的行业协会,经考核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行业协会承担县政府或商务部门交办工作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安排不超过20万元资金,对经商务部门同意举办的电商峰会、论坛、研讨会、直播、学习培训、竞技赛事等活动给予补助,由商务局、乡镇(街道)组织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由协会组织的按每场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企业开展东西部扶贫工作
落实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等工作,鼓励企业与扶贫协作地区农产品进行结对帮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每年评选2-3家先进单位给与奖励。
九、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
对省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和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奖励;对“订单+清单”填报系统企业和批零住餐监测报送人员给予奖励;额度和标准参照上级商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统筹商务促进资金使用
安排不超过50万元经费用于商务发展规划及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商务发展其他重要工作、重要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促进资金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涉及县级配套资金优先予以保障。
十一、附则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商务其他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补助条款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科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每年由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若所涉补助、奖励资金超过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兑现。
(三)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四)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三门县商务财政专项促进资金使用办法》(三商务〔2019〕40号)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三门县商务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2
三门县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注册时间(年/月) | 注册资金(万元)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年销售额(万元) | 年网络销售额(万元) | ||||
申报项目 基本情况 | (另行附件) | ||||
资金申报 | 申报内容 | 申报条款 | 拟申报资金 (万元) | ||
申报单位负责人承诺 |
我单位承诺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有效。如违反有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业务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抄送:县财政局。
三门县商务局 2022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