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勤政建设,严肃岗位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考勤奖惩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内容
(一)请销假
干部职工因事确需请假的,一律填写请假报告单。其中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准假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岗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返岗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假满后应按时向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含2天),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2、科长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
3、县管干部请假按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同上。
5、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本人提出,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局领导批准后施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年内不能安排休假的,年外一般不予补休。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上下班纪律
1、上下班时间按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2、考勤时间标准:上班时间10分钟后未到岗的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作早退;
3、上班时间,应认真办公,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有事短时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说明事因和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领导说明事因和去向,局领导外出应向其它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以便联系工作。
4、局领导班子对上班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工作时间中途未说明事因而离岗,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因工作关系不能按时签到的(特指上班),可先告知办公室人员,下次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做好登记;因私事不能按时签到的,告知办公室人员,视迟到早退处理;无故未签到的一律视旷工处理;出差、开会或学习的,以通知或记录为准。
(四)考勤办法和对象
实行上班签到制,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工)都必须签到。
二、奖惩办法
1、连续三天迟到的按旷工一天计;一年旷工15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旷工30天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县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的,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三、其它事项
1、本制度与公务员行政奖罚有关规定互不替代。
2、会议考勤奖惩参照执行。
3、此前的考勤制度自行废止。
4、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