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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2022-12-05 16: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浙台三门知裁字2022001

 

请求人:广东圣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U4CD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勇平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21栋503、601、603

被请求人:浙江新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YHMW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必宪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平海路98-9号

案由:送丝机(5KGSSJ-D)”(专利号:ZL201730356703.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广东圣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送丝机(5KGSSJ-D)”(专利号:ZL201730356703.2)与被请求人浙江新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2022年7月6日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22年10月2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代理人按照要求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730356703.2送丝机(5KGSSJ-D)”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8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29目前处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状态。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任何的委托、授权或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2022年6月12日,请求人通过微信方式,向被请求人购买了2台侵权产品。2022年6月20日,请求人通过广东广州南方公证处以保全证据的方式,从被请求人处购买2台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开箱验货,同时对被侵权产品购买记录、现状情况及侵权产品各个部件进行拍照,封存了侵权产品

请求人请求处理事项为:(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侵权产品;(三)赔偿请求人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四)支付请求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被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实施的产品是现有设计,对比现有设计与被请求人产品,二者由机架、手柄、压臂和压轴等组成。在主视图方向、整体形象、左右视图、仰俯视图看均成矩形形状。在正视图上,向内凹,在内凹部有圆形安装孔,底部有近似梯形凸起结构,机架顶部接有半弧设计。接架两端均带有棱面穿丝孔,穿丝孔上方均设置有凹槽的矩形支座。二者压紧手柄形状大致相同,有条形凸起结构,中部略细。下部较细与支座卡槽相适配,送丝轮形状大致相同。整体均呈圆柱状,送丝轮前段表面均固有条形的突起结构。压臂跟压轮形状大致相同,压轮均设置在压臂的内部,压臂一端与之相连接,另一端与支座的卡槽是相适配。压臂向下有近似三角形拱起,压臂与压柄使用状态相同。涉案专利对比,控侵权产品是分体式设计,后面跟侧面看,有四个螺纹孔,前后两部分进行相连接。被控侵权产品机架的压臂卡槽有B型起伏式结构,在曲面旁边有V型凹槽设计。当压臂被压紧时,压臂长度跟机架齐平,压臂另一端跟支座相连接,有弹簧。涉案专利从图看,压臂卡槽是平面,没有凹槽式结构设计。当压臂被手柄压平时,长度超过机架延伸到机架外面。被控侵权产品送丝轮有两条导丝纹,涉案专利表面较光滑,导丝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专利权效力的法律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请求人提供的送丝机(5KGSSJ-D)”(专利号:ZL201730356703.2专利证书影印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被请求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被请求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2022年6月27日,广东广州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22)粤广南方第16158号公证书,证明被请求人向被请求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事实。

4.本局对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被请求人有生产请求人所指的“送丝机(5KGSSJ-D)”产品的情况。

5.被请求人提供的视频光盘一张,证实电焊机内部安装有送丝机的情况。

6.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ZJIPPC-QP-202207192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我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我局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730356703.2,名称送丝机(5KGSSJ-D)”,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8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29目前处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状态2022年6月20请求人代理人在广东广州南方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陪同下,对请求人向被请求人购买送丝机(5KGSSJ-D)过程进行拍照对侵权产品进行开箱验货的证据保全。广东广州南方公证处2022年6月27日出具2022)粤广南方第16158号公证书。

根据已查明事实,结合请求方与被请求方诉请和口头审理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现有设计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否作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3.涉案专利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1,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现有设计

被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视频,视频在2分37秒出现了送丝机的画面,但该画面仅说明该款电焊机使用了送丝机产品,并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同时,被请求人主张的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有无背部加装的圆柱状驱动电机上存在区别,而该区别恰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特征,故本局认为,请求人抗辩的现有设计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否作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专利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因此,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3,涉案专利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送丝机,属于相同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压紧手柄位于送丝机左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经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2进行比对,如下图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主要视图)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2相同点在于:

1.均包括机架、圆筒状驱动电机、送丝机构、压臂及杆状压紧手柄,驱动电机位于送丝机的后侧,其他部件位于送丝机的前

侧,压紧手柄位于送丝机的左侧

2.压紧手柄与压臂使用状态相同。均为:压紧手柄旋转至与驱动电机基本垂直时,压紧手柄嵌入设置于压臂上的嵌入口来固定压臂,此时压板凸出于压紧手柄侧凸块;压紧手柄再次旋转九十度时,压臂被松开,压臂可旋转至被其外侧凸块抵住

3.机架两侧面及底面均呈长方体结构,其顶面中部呈弧状、两侧具有凸块;两凸块上部分别具有一个凹槽,一个四槽内活动安装有杆状压紧手柄,另一凹槽内侧活动安装压臂;两凸块下部基本水平设有送丝通孔;机架正面两侧及底部共有三边侧壁,侧壁内侧均设有一个加强肋,三边侧壁与两凸块形成内凹结构;底部侧壁两边具有两个长圆孔,其长圆孔位置的侧壁相对其他位置凸出

4.送丝机构均包括送丝轮及盖帽,且两者均为柱状结构,位于上述内凹结构;压紧手柄与盖帽表面均设有条状防滑结构。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2不同点主要在于:

1.被控侵权产品机架为分体设计,背面四角有螺纹孔,两凸块下部有螺纹孔,且与送丝通孔连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2的机架为整体设计,无相关螺纹孔。

2.被控侵权产品的机架背面有大小两个凸块,小凸块为圆柱状,位于大凸块旁边,大凸块呈不规则形状,大凸块位于机架与驱动电机连接处,包围大凸块的圆的直径大于电机直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2的机架背面仅与驱动电机连接处有一个凸块,包围凸块的圆的直径小于电机直径

3.被控侵权产品的U型凹槽所在的凸块上部的侧面为不规则形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2的U型凹槽所在的凸块上部的侧面为长方形。

4.被控侵权产品的送丝轮上设有两条圆周导丝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2的送丝轮无此设计。

5.被控侵权产品,压臂与凸块的连接轴上具有扭簧;压臂与压紧手柄压紧连接处,压臂具有V型槽,压紧手柄呈V状结构,V型槽与V状结构相互配合;压臂被压紧手柄压紧时,主视图中压臂长度未超过凸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2无扭簧;压臂及压紧手柄无V型槽及V状结构;压臂被压紧手柄压紧时,主视图中压臂长度超过凸块。

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机架、驱动电机、送丝机构、压臂及压紧手柄等的组合和布局,及送丝机的使用状态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送丝机的整体形状、送丝机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以及使用状态基本相同相比其他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力因此,仅在机架、送丝机构、压臂、压紧手柄细节上的不同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本局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基于目前证据,经过比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送丝机(5KGSSJ-D)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郑卫星

员:陈燕华

员:戴良华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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