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殡仪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02号)和台州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调整火化费、接尸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08] 2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遗体火化费、接尸费等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遗体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指在殡仪馆内)遗体消毒,遗体置于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的费用。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成人火化费320元/具,儿童(指14周岁以下)火化费减半收取。
二、接尸费收费标准。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运送到殡仪馆的费用。接尸收费标准为:普通车起步价50元/具,小型车起步价80元/具,起步公里往返10公里,超过起步公里数的,普通车辆运尸费为5元/公里,小型车辆运尸费为8元/公里,最高限价300元/具。抬尸费上下每次各5 0元,三楼以上每层加收10元,抬尸超过500米每200米加收20元。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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