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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2-109392 文号三政规〔2022〕23号
成文日期2022-11-0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2-0023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2-109392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1-01

  • 文号:

    三政规〔2022〕23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2-00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11-07 09:3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发展水平,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一)鼓励升限纳统。对首次纳统的月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四季度设立并纳统的企业作为下一年度的月度新增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月度新增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月度新增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2亿元,月度新增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统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其它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做大做强。对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2亿元的零售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餐饮、住宿企业,且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纳统的其它企业、单位年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商贸企业创优创牌

(三)鼓励创建示范。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企业(或市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创建餐饮名店。定期评选“三门餐饮名店”,分金奖、银奖、铜奖三个等次,各等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餐饮名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创建老字号。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台州老字号”且总部在三门的商贸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县内新设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直营门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商贸企业参展促销

(六)鼓励参展拓市场。对参加上级组织的指令性国内商贸展会活动的单位,按照县内1500元/次、市内3000元/次、省内5000元/次、其他省份7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单位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经费,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经济、购物节、年货节、推介会等大型促销展销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八)鼓励引进汽车销售企业。对在我县新注册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汽车厂家专营店和直营店,在本年度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独立品牌,当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商提速增效

(十)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电商园区、直播基地等(跨境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建筑面积需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园区电子商务营业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及以上(直播基地需设立直播间10间及以上),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电商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园区(基地)实际用于电商的建筑面积给予运营主体12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对新创办的电商园区(基地)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存续的重点电子商务园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个园区房租补助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对新创办经认定的电商园区(直播基地),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及以上(直播基地运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设立直播间10间及以上),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经认定的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20家及以上、年网络零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且有入统电商企业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15家及以上、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且有纳统电商企业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园区内每净增纳统电商企业1家,给予园区运营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跨境园区企业年度出口总额以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签约主播数量20人及以上,服务本地商家10家及以上,实现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有纳统电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电商平台。通过天猫、京东等B2C第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新开设的旗舰店,且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给予每个店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或法人)累计年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首次入驻亚马逊、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跨境平台,并以9610、9710、9810等跨境电商代码出口,单个店铺年销售额达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或法人)累计年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

(十二)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壮大。对注册在本地或县外引进的电商企业(网店后台需注册在三门),店铺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销售额纳入限上零售额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对已纳统且年度网零较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每新增5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鼓励电商企业创先争优。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优秀)园区或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部门电商其他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行政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打造本地电商流量。大力支持培养本地各类行业带货主播(后台注册需在三门),当年为三门本地带货5款及以上特色产品,拥有平台粉丝量首次突破20万、50万、100万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特色农产品上行。鼓励和支持县内电商企业通过线上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拥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商标授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电商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各类电商培训机构发展,支持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县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机构培养的电商学员被县内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我县电商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培训计划的乡镇(街道),按照实际培训情况给予乡镇(街道)每个培训人员200元培训费用补助。对获得省级相关部门电商师职业技能评定的,每人奖励2000元;获得助理电商师职业技能评定的,每人奖励1000元。

(十七)支持电商重大活动。每年安排6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用于开展三门网络青蟹节、电商相关论坛、会展等。

(十八)降低电商物流成本。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开展电商行业对县内快递企业多维度评价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十九)鼓励回收行业集聚经营。对新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含交易中心、园区基地)且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通过商务部门验收并开业的,给予不高于建设费用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评浙江省有实力的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且开展全品类兜底回收的, 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鼓励低价值物回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衣织物等低价值物回收,且回收量达到1吨/日以上的,给予100元/吨的回收服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附则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主体是指在我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符合县内其他政策或本政策多条补助条款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县商务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每年由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若所涉补助、奖励资金超过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兑现。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税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三政发〔2014〕61号)同时废止。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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