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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24 10:3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JSMD65-2022-0001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农〔2022〕11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7日

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根据上级精神适时调整。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重点支持全县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帮促村;统筹兼顾其他一般行政村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带动低收入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往年以扶贫资金投入的小型公益性设施修复和维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省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来料加工车间(点)、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农户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七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为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九条 除上级和县本级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外,衔接资金由县统筹使用,也可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自主安排项目。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按规定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立项计划报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除上级和县本级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外,在过渡期内,项目补助标准继续按《三门县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农〔2019〕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帮促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帮促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上级、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入库的项目应符合政策要求,围绕上述第五条明确的支持范围,因地制宜选择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方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内外部资源禀赋条件、资金保障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益性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提出项目申报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镇审核。乡镇(街道)要对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资产收益分配)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在乡镇级平台公示,经乡镇(街道)会议研究讨论后,汇总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三)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技术要求较高、规模较大的项目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及资金计划,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录入省数字管理系统。

跨村项目、镇级项目分别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上级衔接资金下达情况,上报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立项和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乡镇(街道)、项目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后,按项目实施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乡镇、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在地公示、项目预算、招投标资料)、项目(承包、合作)合同、相关图片、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资料等文件资料,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有效实施,质量效益如何等。乡镇(街道)要按季度或按月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项目申报要求实施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实施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由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合格后提交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乡镇(街道)要对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对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县下达的项目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及投资,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2)项目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归档。

(一)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对有关乡镇(街道)、村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性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决算情况以及项目档案情况等方面。

1)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项目建设的责任人及施工组织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就项目实施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结论等。

3)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决算情况。依据立项标准文本和工程决算报告,查验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及工程支出等情况。

4)项目档案情况。主要对建设项目过程、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如:工程图纸、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等)进行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扶贫效益,带动低收入农户及项目建成后续管理情况等作综合评价。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

对产业发展等建设项目,要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检查验收的内容有:

1)项目总投资、总工程量(总规模)、总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重点是财政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向、使用和管理。

2)项目建设的责任人及具体实施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就项目实施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具体情况。到户的项目,验收时抽查户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20%。

3)涉及到户的产业发展项目,要有详细的农户名单、补助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是否有部分项目建设前后的照片。

4)项目是否公示,项目账目是否清楚。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评估。

5)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的项目,是否有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签订项目协议书,落实具体的帮扶措施,或者提供与低收入农户之间的合作合同书或扶持协议,并提供带动低收入农户的具体依据。

(三)项目验收程序。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审核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察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考核评价,填写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申报计划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涉及的政策处理、合法用地和审批等由项目单位负责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计划时限内完成。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须按级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范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要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项目资产由村集体运行管理的,须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运行管理要求与责任。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统筹解决。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衔接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为提高衔接资金绩效,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等情况,将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和项目主体的要求实行项目资金预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

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等实际,可对下达各乡镇(街道)的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到各所属乡镇(街道)报账。乡镇(街道)负责资金拨付的审核和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报账材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章 衔接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后续运维管护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审核上报,确保申报项目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规范使用、资产收益分配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查和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档案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会同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相抵触,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国有贫困农场专项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三门县扶贫办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扶贫办〔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财政局。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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